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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詳細資料

發文機關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8月18日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1120014566號
主  旨 公告修正「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部分條文暨相關登記表如附件一至附件二十三,自112年10月2日起實施。
依  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8月9日金管證券字第1120349719號函同意照辦。
公告事項 一、為提升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國內證券或從事期貨交易之登記作業效率性,建立無紙化流程,修正旨揭登記作業要點第壹點、第貳點、第參點及相關登記表。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登記作業規定之調整,說明如下:
(一)投資人辦理登記時須提供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意即其知悉申請登記表內容,且代理人或代表人接受其授權或指派,並依其申請登記表內容向本公司辦理登記。
(二)綜上,投資人依申請登記表內容申請登記之意思表示得不侷限於以紙本簽署或電子簽章等形式,代理人(或代表人)應要求客戶提供基本資料以進行登記,並依據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客戶檢核(KYC),保存授權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以備稽考。
(三)自實施日起,投資人辦理登記之相關登記表及證明文件由代理人(或代表人)留存備查,無須函送本公司。
相關附件 公告附件1
公告附件2
公告附件3
公告附件4
公告附件5
公告附件6
公告附件7
公告附件8
公告附件9
公告附件10
公告附件11
公告附件12
公告附件13
公告附件14
公告附件15
公告附件16
公告附件17
公告附件18
公告附件19
公告附件20
公告附件21
公告附件22
公告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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