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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詳細資料

發文機關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05月19日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1090008112號
主  旨 修正「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暨「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依  據 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4月14日金管證券字第1090334666號函暨109年5月12日金管證券字第1090136227號函同意照辦。
公告事項 旨揭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為簡化證券商對靜止戶之銷戶作業,爰修正「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四、(七),就受託契約部分予以單獨規範,並新增「四、(八)」。本次修正除區隔承銷契約與受託契約屬性差異外,並彈性放寬後者之保存年限。受託契約經解除或終止後,若委託人連續五年以上無交易紀錄,且集保存摺無餘額者,其受託契約經終止後,相關資料保存期間得予縮短。但證券商須先就靜止戶之通知暨契約終止作業,踐行相關法定程序並留存證明文件,始得參酌實務需要,自訂保存年限。另業務憑證之保存年限原則不變。
二、為兼顧民法相關規範暨維護投資人權益,針對證券商註銷靜止戶作業,開放得採多元化通知方式,爰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 內部控制制度CA-11140客戶帳戶之管理作業(七)靜止戶之清查作業」。證券商欲終止受託契約暨註銷投資人帳戶,可選擇以親訪、電話、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電子化方式通知當事人。另責成證券商修正其內部控制制度,明定應確實留存通知客戶終止契約業已生效之相關佐證資料或紀錄,包括通知客戶終止契約之方式、所應留存之證明文件(含保存年限)、投資人申訴管道暨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等事項或程序。
相關附件 公告附件1
公告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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