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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修訂資訊

發文機關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 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 臺證上二字第11200247311號
速別 普通件
主旨 檢送「訂定本公司『受託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案件作業程序』及相關書件暨修正『認可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行人及標的指數資格應行注意事項』第四條至第八條如附件,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公告乙份,請查照。
正本 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全國律師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秘書部、交易部、企劃研究部(均含附件)
附件 1、-11200247311-1
2、-11200247311-2
3、-11200247311-3
4、-11200247311-4
5、-11200247311-5
6、-11200247311-6
7、-11200247311-7
8、-11200247311-8
9、-11200247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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