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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修訂資訊

發文機關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 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11200244481號
速別 普通件
主旨 檢送「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十四條」公告乙份,請查照。
正本 各證券商、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機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資金運用處、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附件 1、R-11200244481-1
2、R-11200244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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