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修訂資訊
發文機關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
受文者 | 如行文單位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
發文字號 | 臺證交字第1120024448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主旨 | 檢送「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十四條」公告乙份,請查照。 |
正本 | 各證券商、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機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資金運用處、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 |
副本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
附件 |
1、R-11200244481-1
2、R-112002444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