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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修訂資訊

發文機關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 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1月09日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11200247961號
速別 普通件
主旨 檢送「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二、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第二條及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相關登記表」公告乙份,請查照。
正本 各證券商、各期貨商、各保管機構、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附件 1、R-11200247961-1
2、R-11200247961-2
3、R-11200247961-3
4、R-112002479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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