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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修訂資訊

發文機關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 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11200241281號
速別 普通件
主旨 檢送「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二條、第十六條暨『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第二條」公告乙份,請查照。
正本 各證券商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附件 1、R-11200241281-1
2、R-11200241281-2
3、R-11200241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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