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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修訂資訊

發文機關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 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11200245811號
速別 最速件
主旨 檢送「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部分條文」公告乙份,請查照。
正本 各證券商、各創新板上市公司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國律師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人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附件 1、R-11200245811-1
2、R-11200245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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