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華僑及外國人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應由指定國內代理人(保管銀行)或代表人向本公司辦理登記,完成登記後始得檢具相關規定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買賣有價證券。
檢附文件
- 1.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登記,應備齊下列文件:
- 1.1. 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 1.2. 身分證明文件。
- 1.2.1. 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身分證或其他附相片足資證明國籍及身分之文件。
1.2.2.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1) 非基金型態
- I. 公司 當地政府單位核發之成立證書,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如無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得以下列文件之一替代:
- (I) 有當地主管機關存檔紀錄之公司章程。
- (II) 當地稅務機關出具之資格證明。
- II. 其他依法成立之組織,如政府投資機構、慈善團體、基金會及學術單位等,應出具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書或函件。如無證書或函件,得以下列文件之一替代:
- (I) 有當地主管機關存檔紀錄之組織章程。
- (II) 為申請人成立依據制訂之法令專章。
- (III) 當地稅務機關出具之資格證明。
- I. 公司 當地政府單位核發之成立證書,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如無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得以下列文件之一替代:
- (2) 基金型態
- I. 出具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書或函件。如無證書或函件,得以下列文件之一替代:
- (I) 當地主管機關網站公布基金完成註冊登記之紀錄。
- (II) 可顯示當地主管機關收件或存檔紀錄之公開說明書、信託契約書或私募備忘錄等文件。
- (III) 當地稅務機關出具之資格證明。
- (IV) 當成立基金之國際性組織不受任一國家監管,檢附國際性組織成立基金之會議紀錄及決議投資臺灣市場聲明書。
- II. 以子基金型態申請辦理登記者,如無法出具符合I規定之文件,應檢附下列文件替代:
- (I) 母基金符合I規定之文件。
- (II) 子基金成立之法令依據及足以證明母子關係之相關文件。
- I. 出具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書或函件。如無證書或函件,得以下列文件之一替代:
- (1) 非基金型態
- 1.2.1. 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身分證或其他附相片足資證明國籍及身分之文件。
- 1.3. 基金型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於登記表聲明事項第 2 點勾選「避險」或「投資」及「避險」者,本公司得視需要於完成登記後,請投資人提供基金章程或成立契約及投資或交易策略說明文件等相關文件。
登記作業流程
- 1. 登記表資料傳輸:
由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 (或代表人) 於本公司系統線上傳送該填具完成 之申請登記資料,經系統線上檢核無誤後,本公司即製發「完成登記證明」。 - 2. 相關資料由代理人(或代表人)留存備查:
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 (或代表人) 傳送申請登記資料至本公司系統後,投資人辦理登記 之相關登記表及證明文件由代理人(或代表人)留存備查,本公司定期進行相關資料檢核。 - 3. 不予登記:
本公司得不予登記:- 3.1. 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 3.2. 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公司通知五日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
- 3.3. 違反本辦法或證券管理法令,情節重大者
券商開戶作業
- 由代理人(或代表人)檢具下列文件向券商開戶
- 1. 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
- 2. 完成登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