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投資指南 2023

I. 臺灣宏觀概述

經濟發展

臺灣位居亞太中心樞紐,具有優越的經濟與戰略位置,物流運輸相當便利;雖然幅員較小,但基礎建設完整,產業供應鏈整合度高,加上多年的經驗傳承,培育出優秀的科技人才,奠定了臺灣產業發展的基石。目前臺灣集中市場上市公司將近半數屬於產業變遷快速,且亟需創新能力的電子產業,證券市場完善的籌資功能幫助企業成長茁壯,帶動了臺灣經濟的發展。2022年臺灣半導體產值約達1,623億美元,創下歷史新高,其中晶圓代工產值與IC封測產值全球排名第1。

在臺灣經濟發展的進程中,中小企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運用彈性的營運策略、良好的生產效率與優異的成本控制,提供客戶高附加價值的產品與整合性的服務,創造出絕佳的競爭優勢。2021年臺灣中小企業家數超過159萬家,占全體企業98%以上,在全球經濟丕變之時,中小企業吸納就業與安定經濟的功能更加彰顯。

因臺灣屬於出口導向經濟體,在製造業國際化程度高且具競爭力下,臺灣外匯存底快速累積,2022年底臺灣外匯存底已達5,549億美元。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發布2023年世界競爭力排名,臺灣排名晉升至第6名,係2012年來最佳表現,整體排名連續第5年進步,優於香港、中國、韓國及日本。綜上,臺灣位於亞太運輸樞紐,為全球科技產業重鎮,具備堅實的產業聚落,在金融體系穩定與優質人力資源作為後盾,創造出卓越的投資優勢,有助於吸引國際資金投資臺灣。

資本市場

臺灣為亞太地區最活躍的證券市場之一,目前所有上市有價證券均採無實體發行,截至2023年6月底,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企業共979家,市值總計約1.7兆美元,整體市場本益比為16.46倍;另累計2023年1至6月,集中市場成交值約為0.9兆美元。若以經濟規模與股市市值相比較,2022年底臺灣集中市場市值總額占GDP比率為195.29%。

身為臺灣證券市場的營運者,臺灣證券交易所持續推出多元化商品以活絡市場。截至2023年6月底,149檔上市ETF資產規模達新臺幣1.52兆元,涵蓋股票、海外債券、商品(石油、黃金、白銀、銅、黃豆)、匯率(美元、日圓)、REITs等多元資產類別,並包含槓桿、反向、期貨等交易型商品,所追蹤之指數更囊括美國、歐洲、日本、中國、香港、印度及越南等市場,便利投資人布局全球。2023年1至6月ETF商品日均值達新臺幣124.83億元,占集中市場成交比重5.03%。此外,指數投資證券(ETN)於2019年4月推出,截至2023年6月底已有22檔上市ETN,包括16檔國內、3檔國外、1檔槓桿型、1檔反向型及1檔期權策略型ETN。

臺灣證券交易所亦積極推行新交易制度,2020年3月逐筆交易實施,係屬市場重大變革,顯著提升整體證券市場交易效率及資訊透明度,並與國際市場接軌。此外,盤中零股交易制度於2020年10月上線,使年輕人參與資本市場渠道更加便利,並自2022年12月19日起將撮合間隔時間自3分鐘縮短為1分鐘。2021年6月底實施造市者制度,以活絡優質低流動性股票之交易量能。

證交所響應政府產業發展策略及致力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增設臺灣創新板(Taiwan Innovation Board,TIB),鼓勵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及創新能力或創新經營模式之企業進入證券市場籌資,兼顧證券市場發展及活絡經濟活動之目的。2021年7月「臺灣創新板」正式開板,匯聚國內、外創新公司進入資本市場掛牌。

上市有價證券

外國機構投資人、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得於國內證券市場投資下列有價證券:

  1. 上市公司公開募集或私募之股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以及臺灣存託憑證
  2. 指數股票型基金
  3. 公債、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和附認股權公司債
  4.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或私募之受益證券,及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或私募之資產基礎證券
  5. 股份認購(售)權證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

II. 交易及結算

交易規則

交易時間:

  • 一般交易:9:00至13:30,8:30始得輸入委託。
  • 盤後定價交易:14:00至14:30
  • 零股交易:盤中零股交易,委託時間為9:00至13:30;盤後零股交易,委託時間為13:40至14:30。
  • 拍賣:15:00至16:00
  • 標購:15:00至16:00

交易單位:
可以一個交易單位或多個交易單位委託。股票、權證、國內ETF、ETN交易單位為1,000股。部分證券如境外ETF、外國股票則不受限於1,000股,並由發行人決定交易單位。委託低於一交易單位者須於零股交易。

每日漲跌幅:
為維持市場穩定,股票、受益憑證、TDR、可轉債漲跌幅、國內ETF和國內ETN為開盤競價基準10%。上市債券則為5%。另有部分證券不受限於10%,如新股上市首五日、境外ETF、ETF成分股含外國股票、國外成分ETN、外國債券和政府債券。

撮合原則:
盤中時段(9:00-13:25)實施逐筆交易,開收盤時段仍維持集合競價,逐筆交易時段新增「市價委託單」、「立即成交或取消」、「全部成交或取消」等種類。逐筆交易之成交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1. 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為止。
  2. 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時,依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高於未成交之買進申報價格為止。

惟考量收盤價格廣泛使用於投資評價及指數計算,收盤價以最後5分鐘集合競價決定。價格決定原則為:

  1. 滿足最大成交量成交,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申報須全部滿足。
  2. 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賣出申報至少一方須全部滿足。
  3. 合乎前二款原則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採接近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之價位,如當市尚無成交價格者,採接近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之價位。

盤中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為免因行情波動劇烈,使成交價超出投資人預期,若有價證券之限價當日有效(限價ROD)委託於撮合前任一試算成交價超過參考價之上下3.5%,將暫緩該有價證券撮合2分鐘,於2分鐘後當盤以集合競價撮合,嗣後恢復為逐筆交易。至市價ROD、市價IOC及限價IOC委託則就未超逾標準部分先行成交,超逾標準部分不成交並取消,且繼續採行逐筆交易;限價FOK、市價FOK委託則全部取消且繼續採行逐筆交易。

瞬間價格穩定措施實施期間:

  1. 僅可輸入限價ROD之買賣委託、取消及改量等,不接受市價、IOC、FOK委託。
  2. 自動刪除市價ROD,並回報券商。
  3. 每5秒揭露模擬撮合成交價、量及最佳5檔買賣價量。

另以下情況不執行盤中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上午9:00後第一次撮合、開盤競價基準為低於一元之證券、認購(售)權證及認股權憑證、適用新上市首五日無漲跌幅度限制之股票。

即時資訊揭露:
提供「即時交易資訊」及「5秒行情快照」。相關資訊可於該網頁查詢:https://mis.twse.com.tw/stock/fibest.jsp

開收盤前資訊揭露及暫緩開收盤:
2015年6月29日起,開盤(8:30-9:00)及收盤(13:25-13:30)期間揭露模擬成交價、成交量及模擬撮合後最佳5檔買賣價量。
另開收盤期間實施價格穩定措施,當開盤前最後一分鐘(8:59-9:00)或收盤前最後一分鐘(13:29-13:30),任一次模擬價格波動超過3.5%,將暫緩2分鐘開收盤。暫緩期間投資人仍可持續新增、取消或修改委託。

當日沖銷交易:
現股當日沖銷以普通交易(9:00至13:30)收盤前買賣間及普通交易收盤前之買賣與盤後定價交易間之反向沖銷者為限,投資人若以同一帳戶於同一交易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一檔有價證券成交後,就相同數量部分,可按買賣沖銷後差額辦理款項交割。當市場行情走勢不確定、投資人誤判情勢或投資人買進之有價證券於盤中價格走揚時,即可適時反向沖銷,降低投資人風險或提前實現獲利。

鉅額交易

為滿足市場投資人需求並提供優化服務,臺灣證券交易所2009年起調整鉅額交易系統,延長可交易時間,即便大盤收盤後亦可透過鉅額交易系統持續交易。另於2009年5月25日起,投資人可透過綜合交易帳戶進行鉅額交易,即各投資人分配成交數量得不需達最低數額標準。

買賣方式 逐筆交易 配對交易
交易時間 9:00-17:00 8:00-8:30及9:00-17:00
升降單位 一般交易漲跌停價格範圍內,逐筆及配對交易申報買賣價格升降單位均為0.01元。
預收款券 除另有規定應預收款券(如全額交割股及處置證券等)外,證券商接受鉅額買賣委託時,得視情形自行決定向投資人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之款券。
交割期別 採普通(T+2日)交割
最低數額標準 單一證券:數量達500交易單位以上或金額達1,500萬元以上
股票組合:5種股票以上且總金額達1,500萬元以上

零股交易

為便利社會大眾、滿足投資人普通交易時段買賣零股之需求,除現行盤後零股交易外,自2020年10月26日起,可於普通交易時段買賣零股,既有之盤後零股交易仍依現行機制維持運作。盤中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時間為9:00至13:30,於9:10起第一次撮合,之後每1分鐘以集合競價撮合,依價格優先及時間優先原則成交;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應以限價為之,且限當日有效,未成交委託不保留至盤後零股交易時段。現制盤後零股申報時間自13:40至14:30止,於申報當日14:30後以集合競價方式一次撮合成交。

信用交易

符合年齡、身分、交易紀錄及財務等資格條件的投資人可於合格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開立信用交易帳戶。得為信用交易的證券包含上市滿6個月、無價量異常、股權過度集中情形之普通股股票、臺灣存託憑證及受益憑證。ETF取得信用交易資格可豁免上述條件。

從事信用交易客戶必須遵守中央銀行及證期局規定之保證金及擔保維持率規範。融資買進的證券及融券賣出價款將作為擔保品。擔保品價值每日洗價,以計算是否在最低擔保維持率以上。當低於最低擔保維持率,將會有追繳通知。

結算交割制度

臺灣證券交易所是證券集中市場的結算機構,負責完成所有在證券集中市場交易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受益憑證、債券以及指數投資證券(ETN)之結算交割作業。所有證券商須就其成交交易對本公司履行結算交割義務,該交割義務不可委外,本公司對於證券集中市場的結算交割承擔最終的保證責任。

有價證券借貸

為提升我國證券市場國際競爭力並兼顧機構投資人之需求,本公司自2003年建置證交所借券系統交易平臺,由證交所擔任仲介機構辦理集中式有價證券借貸業務。2006年主管機關開放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使目前國內借券管道有「證交所借券系統」與「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兩種,其中「證交所借券系統」可進行的借貸業務分為:定價、競價及議借等三種交易方式。而「證券商/證金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則僅提供議借交易的服務。另為滿足更廣大之市場需求,證交所借券系統交易平臺2017年7月更進一步放寬借貸交易人資格至國內外一般法人。

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

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MA)是指證券市場委託人端與證券經紀商端之交易系統直接以專線或封閉型專屬網路聯結,藉由該項聯結,委託人之委託指示可直接傳送至證券經紀商的電腦系統,通過證券商電腦檢核後,即傳送至證券交易所,毋須再由證券商人員介入之自動化下單流程。DMA自2006年6月1日起開放。

款項借貸

為了滿足廣大投資人的需要,提供境外投資人資本彈性及減輕其交割時程上之壓力,金管會允許證券商及證金公司對投資人進行資金融通。

  1. 投資人得以其買進或持有之證券做為擔保品,貸款類型分為T+5型及半年型(得申請展期兩次)。
  2. 擔保品種類:上市或上櫃股票、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國內債券及黃金現貨;2021年4月1日起具一定資格之境外投資人得以持有之外幣為擔保品,向證券商辦理資金融通。
  3. 境外投資人於投資臺灣股票時,得向國內證券商進行新臺幣之資金融通。

資產移轉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在最終受益人相同,且不違反場外交易之規定,即可申請辦理資產移轉。申請資產自由移轉時,經保管機構檢核相關文件無誤後,於本公司線上傳輸登記表,並於完成有價證券移轉後五個營業日內,檢附相關文件送本公司備查。可進行資產移轉之情況如下:

  1. 因基金或公司合併、分拆,或因組織內部(包括本公司所屬百分之百子公司及分公司)調整、改變等情況致生有價證券移轉者
  2. 在不變更最終受益人前提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將名下有價證券移轉至另一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或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名下,或者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將名下有價證券轉移至另一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名下者(不適用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將名下有價證券轉移至另一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名下)
  3. 基於信託契約關係而須將有價證券移轉至信託公司或由原信託公司移轉至另一信託公司
  4. 因ETF實物申購/買回而須進行之有價證券移轉
  5. 取得法院之命令或判決而進行之資產移轉
  6. 在不變更最終受益人前提下,傘型基金由主基金(master fund)先登記為FINI,後因子基金(sub fund)自行登記為FINI,而需將主基金(轉出人)帳上原屬子基金之有價證券移轉予該子基金(轉入人)

手續費與交易稅表

手續費
項目 手續費
股票、受益憑證、認購(售)權證、存託憑證、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指數投資證券ETN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須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其費率標準按客戶成交金額自行訂定。除辦理各項業務所收取之費用,應依管理規則規定,考量相關營運成本、交易風險及合理利潤等,不得以不合理之收費招攬業務,並應考量營運成本、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之違約、錯帳、信用及其他相關交易風險。
證券交易稅
項目 稅率
股票 賣出價金之0.3%(自2017年4月28日起,現股當日沖銷交易標的為股票之證券交易稅自0.3%降至0.15%,施行期間至2024年12月31日)。
受益憑證、認購(售)權證、存託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指數投資證券ETN 賣出0.1%
公債、公司債、債券ETF 免徵(債券ETF免徵至2026年12月31日)。
股息
居民 非居民
合併計稅減除股利抵減稅額與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之二擇一:
(一)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其當年度綜所稅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二)或得選擇就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外國投資者預扣21%
資本利得稅
免徵

III. 市場參與

投資人與機構投資者

截至2023年6月底,投資人累計開戶數約2,198萬戶,累計開戶人數達1,228萬人,有交易者則約459萬人。此外,2023年累計1至6月,一般投資人成交比重約為58.4%,本國機構投資者成交比重約為10.7%,外國機構投資者比重約為30.9%。

開戶登記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應由指定國內代理人(保管銀行)或代表人向本公司辦理登記,完成登記後始得檢具相關規定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買賣有價證券。

身分證明文件:

  1. 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具有中國大陸地區以外之國籍,年滿十八歲持有身分證明者):護照、身分證或其他附相片足資證明國籍及身分之文件。
  2.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1. (1) 非基金型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期貨商、其他
      • 公司
        • (a) 當地政府單位核發之成立證書,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如無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得以下列文件之一替代:
          • 甲、 有當地主管機關存檔紀錄之公司章程。
          • 乙、 當地稅務機關出具之資格證明。
        • (b) 第一上市(櫃)、興櫃公司或第二上市(櫃)公司之登記目的聲明書。
      • 其他依法成立之組織,如政府投資機構、慈善團體、基金會及學術單位等,應出具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書或函件。如無證書或函件,得以下列文件之一替代:
        • (a) 有當地主管機關存檔紀錄之組織章程。
        • (b) 為申請人成立依據制訂之法令專章。
        • (c) 當地稅務機關出具之資格證明。
    2. (2) 基金型態:公司型基金、信託型基金、合夥型基金、退休型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其他型基金
      • 出具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書或函件。如無證書或函件,得以下列文件之一替代:
        • (a) 當地主管機關網站公布基金完成註冊登記之紀錄。
        • (b) 可顯示當地主管機關收件或存檔紀錄之公開說明書、信託契約書或私募備忘錄等文件。
        • (c) 當地稅務機關出具之資格證明。
        • (d) 當成立基金之國際性組織不受任一國家監管,檢附國際性組織成立基金之會議紀錄及決議投資臺灣市場聲明書。
      • 以子基金型態申請辦理登記者,如無法出具符合(1)規定之文件,應檢附下列文件替代:
        • (a) 母基金符合(1)規定之文件。
        • (b) 子基金成立之法令依據及足以證明母子關係之相關文件。

多元交易帳戶

FINI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於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需檢附指示信函,敘明開立帳戶原因及開戶名稱,若主管機關或本公司有查核需要,投資人需提供指示信函所敘開戶原因之證明文件;帳戶更名、註銷等作業亦同。指示信函敘明開立帳戶原因列舉如下,但不限於此,兩種以上原因者,皆需敘明。

  1. 投資策略委請外部經理人。
  2. 指派不同外部帳戶管理者(國際證券商或全球保管銀行)。
  3. 內部投資作業使用不同交易平台,含不同分支機構、內部不同交易單位或交易員、母基金下之子基金、不同保單、不同契約別等。

買賣交割

委託買賣方式:

  1. 非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人或其代理人或被授權人可以當面、電話、書信、電報或其他經本公司同意之委託方式買賣有價證券。
  2. 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人可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及其他經本公司同意之電子式委託買賣方式。

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間之有價證券買賣委託及成交回報方式:

  1. 非電子式交易型態:其成交回報得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
  2. 電子式交易型態:除語音委託外,其買賣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有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採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或是符合證交所「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豁免條件者不在此限。

臺灣證券交易所是證券集中市場的結算機構,交割日為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T+2日)。在交割方式上,採行兩段式交割,國內投資人直接向證券商繳交款券完成交割,而外資則指示其指定國內代理人(保管銀行)向證券商完成交割,證券商再向證交所完成交割。

IV.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中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3年發布「2013強化我國公司治理藍圖」,提出形塑公司治理文化、促進股東行動主義、提升董事會職能、揭露重要公司治理資訊及強化法制作業等五大計畫項目、13項具體措施。其中形塑公司治理文化之第一項具體措施即為「整合協調民間資源,成立公司治理中心」,指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設立「公司治理中心」,並邀集證券周邊單位、各民間公司治理相關組織及意見領袖等共同參與,以整合各界資源,推動各項重大公司治理業務,提升我國資本市場公司治理水準。「公司治理中心」嗣於2013年10月正式成立,並即投入業務推動。

使命願景:
為期5年的公司治理藍圖於2017年已實施完畢,各項具體措施都順利推展,在董事會運作、股東會的召開及資訊揭露,都取得了明顯的績效。金管會後於2018年4月24日發布「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並以根植公司治理文化、創造友善投資環境及提升資本市場國際競爭力為主要目標。而為持續推動公司治理改革,金管會再於2020年8月25日發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2021~2023)」,期望透過強化董事會職能、提高資訊透明度、強化利害關係人溝通、引導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深化公司永續治理文化等面向,鼓勵企業落實公司治理,提升永續發展,並營造健全ESG生態體系。公司治理中心以協助達成藍圖之願景為使命,依據藍圖之規劃,推動各項具體措施及辦理事項,致力結合政府、民間、證券周邊單位及媒體之資源,透過法規及守則修改、專題研究、辦理評鑑、教育宣導、提供投資人交流管道等,引導企業強化公司治理,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另透過國際互動宣揚我國公司治理成效,提升國際形象與市場價值。

組織架構:
公司治理中心設諮詢委員會,由政府機關及各證券周邊單位代表共11名組成(包括金管會證券期貨局、銀行局、保險局、檢查局、經濟部商業司、證交所、期交所、櫃買中心、集保結算所、投保中心及證基會)。此外,證交所代表擔任召集人,且由證交所公司治理部統籌辦理相關事務。

另為辦理公司治理評鑑,中心設立「公司治理評鑑委員會」,專責審議評鑑指標與結果等相關業務。評鑑委員會由9名專家學者及證券周邊單位(包括證交所、櫃買中心、集保結算所、投保中心及證基會)代表共14名組成。

主要工作:

  1. 公司治理:
    • (1) 評鑑規劃及研議。
    • (2) 規章研修及專案研究。
    • (3) 董事進修設計。
    • (4) 網站電子報。
    • (5) 宣導及國際連結。
  2. 企業永續發展:
    • (1) 非財務性資訊揭露。
    • (2) 公司治理與永續指數。
  3. 盡職治理:
    • (1) 推動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

股東表決

股東表決權限制:
我國採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依據公司法第17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行使表決權之方式:

  1. 親自出席
    股東得親自出席股東會。
  2.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公司召開之股東會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為便利股東行使表決權以平等對待股東並持續提升公司治理,擴大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至全體上市櫃公司,並自2018年起實施。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TDCC)已於2009年4月建置電子投票平臺。詳細內容請洽TDCC或參https://www.tdcc.com.tw
  3. 委託代理人行使表決權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惟除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詳請至「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英文版查詢「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分別行使表決權: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
詳請至「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英文版查詢「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外國發行人股東權益保護
外國第一上市公司股東:

  1. 外國發行人應於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內明訂股東權益保護重要事項,包括股本形成、股東會召開及通過決議事項等項目。
  2. 外國發行人應洽請中華民國律師就是否有違反法令致影響其股票申請上市進行必要之審核程序並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中華民國律師應就「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註冊地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內容,包括評估申請公司註冊地國公司法制、股東權益保護水平、各項法令遵循、重要契約等項目逐一表示意見。
  3. 外國發行人於不牴觸註冊地國法令之前提下,應將我國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等有關法令中,有關股東權益保護重要事項訂入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內。

第二上市公司股東:

  1. 持有臺灣存託憑證投資人享有存託憑證所表彰原股之股息、紅利分派及其他股東權益。
  2. 外國發行人應建立重大訊息自動同步申報系統。
  3. TDR發行人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訂定具體股利政策,並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以供投資人參考。

V. 投資人保護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為強化我國投資人保護及促進證券及期貨市場健全之發展,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投資人保護法)於2003年1月設立,提供投資人有關證券及期貨相關問題之諮詢申訴、調處、辦理團體訴訟、代表及解任訴訟及保護基金之償付等服務。

VI. 資訊揭露

公開資訊觀測站

為確保投資人對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之資訊對稱性和即時性,臺灣證券交易所與櫃買中心建置一資訊揭露平臺,即公開資訊觀測站。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包含上市櫃公司)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法定資訊,包括重大訊息、定期性資訊及不定期資訊,詳細內容請參https://mops.twse.com.tw/mops/web/index

主要重大訊息項目:

  1. 退票、重整、破產及重大訴訟案。
  2. 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
  3.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財會主管及重要營運主管異動。
  4. 減資、合併、分割、收購及增資發行新股。
  5. 召開股東會及股利發放資訊。
  6. 簽訂重要契約及合作計畫。
  7. 重大取得或處分資產資訊。
  8. 買回庫藏股。
  9.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

主要定期資訊項目:

  1. 財務報告。
  2. 每月營業額、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資料、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
  3. 每季大陸地區投資資訊及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
  4.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之股權異動資料。
  5. 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
  6. 永續報告書。

主要不定期資訊項目:

  1. 公司基本資料。
  2. 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資訊。
  3. 股東會召開日期。
  4. 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
  5. 庫藏股資訊。
  6. 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
  7. 法人說明會資訊。
  8. 取得或處分資產相關資訊。
  9. 功能性委員會運作情形。

為強化英文資訊揭露俾利與國際接軌,證交所全新建置上市櫃公司中英文資訊揭露查詢網站「公告快易查(ezSearch)」,業於2022年4月上線(https://mops.twse.com.tw/mops/web/ezsearch)。網站精選公開資訊觀測站中投資人關注之上市(櫃)公司公告項目,並提供多功能搜尋列及關鍵字檢索。網站查詢方式快速、簡易、直覺化,且可便利切換英文頁面瀏覽英文公告資訊,提供使用者更友善、豐富的查詢方式。

VII. 投資相關網站

VIII. 與我們聯繫

若您對於相關資訊有任何問題或意見,請透過以下方式留言,我們將作出回應:

  1. 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StockExchangeCorp
  2. 民意信箱:https://reportingbox.twse.com.tw/POP3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