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4.04.16 | 發言時間 | 15:4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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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林慧玟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公告「群益台灣半導體收益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以下稱本基金) 113/03/31之收益實際配發金額。 | ||||
符合條款 | 第21款 | 事實發生日 | 113/04/16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3/04/16
2.發生緣由: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 新臺幣0.400元。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 以評價日113/03/31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 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400元。 二、權利分派內容: 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壹仟個受益權單位 分配現金收益新臺幣400元整。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3/04/20。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3/04/24。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3/04/24。 五、除息交易日:113/04/18。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3/05/15。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 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 (一)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 (即為除息日前一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等收入 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 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 (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 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 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八、預估股息占比資訊:預估股息占比(備註:計算公式為:【預估分配之收益屬 中華民國來源應稅之股利與利息所得】/【預估收益分配金額】) 1. 股利所得占比:40%。 2. 利息所得占比:0%。 3. 收益平準金占比:40%。 4. 已實現資本利得占比:20%。 5. 其他所得占比:0%。 6. 經理公司所公告之預估股息占比資訊僅供參考, 不代表本基金未來配發時之實際股息占比,請受益人審酌參考, 俾利作出最合適的投資決定。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收益分配地點:第一商業銀行信託處(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30號17樓) 二、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3/05/15逕行扣除匯費後 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 (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 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 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 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