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700039451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公告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主旨:檢送「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5條、第21條、第22條及第38條條文修正公告乙份,
請查照。

正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