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60500047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修正本公司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2月30日金管證券字第1050039067號函辦理。
    二、開放證券商營業處所得分租異業,應於使用前依據本公司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檢附平面圖及照片向本公司申報。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