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40005716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貳點及第陸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貳點及第陸點修正條文 對照表(如附件),並自104年8月3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3月30日金管證券字第1040006449號函准予照辦。 二、為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當投資人發生違約交割,其交易若屬委託代理人下單者,並為防範代理人於代理下 單發生違約交割時,再於其他證券商下單或代理下單再次發生違約情事,證券經紀商於申報委託人違約,應將 代理人資訊輸入本公司電腦,本公司將於次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前傳輸轉知各證券經紀商。 三、另全體證券經紀商對於同一申報日之同種類有價證券買進、賣出違約金額合計達新台幣一仟萬元以上,本公司 即將該有價證券轉知各證券經紀商。 四、相關電腦作業修正事項,本公司將另函通知,本案規章修正內容及電腦系統修改如有任何疑義,請洽本公司券 商輔導部帥如豪(02-81013133),及電腦規劃部吳家傳(02-81015905)。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 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