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發文字號:臺證秘字第1040005715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公告本公司「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條文如附件,
      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說明: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3月30日金管證交字第1040007222號函核復准予備查。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
       (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