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一字第1000032934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GRI G3 Guidelines指標中英文對照

主旨:為加強上市公司之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請參酌國際間通用之GRI G3 Guidelines
      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0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38335號函辦理。
    二、由於企業社會責任之觀念日趨重要,國際間亦積極提倡企業社會責任之落實,眾多大型跨國企業均設置專責部
        門,負責企業社會責任計畫之推動,並要求合作廠商須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供參並決定是否日後繼續合作
        ,為求與國際接軌及獲得國際大廠之青睞,實應重視企業社會責任議題及報告書之編製。
    三、目前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簡稱GRI)所提出
        之永續性報告書第三代綱領(the third generation of GRI’s Susta
        inability Reporting Guidelines,簡稱GRI G3 Guidelines),係各國企業撰寫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最重要之依據及架構,KPMG於97年針對22個國家之前1
        00大企業進行調查,69%之企業依據GRI G3 Guidelines撰寫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全
        球前250大企業中有77%依據GRI G3 Guidelines撰寫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而96至
        99年國內上市公司計35家依據GRI G3 Guidelines撰寫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是以,企
        業社會責任資訊之揭露仍有待推廣。
    四、為加強上市公司之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除依現行「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辦理外,請參酌GRI G3 Guidelines之中
        英文內容(如附件),相關資料請至GRI網站(http://www.globalreporting.org/Home)查詢。

正本:各上市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永續發展協會、社團法人台灣企業社會責任協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
      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二部(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