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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額投資股票及ETF專區

證券商從業人員篇

壹、概要說明

為協助投資人長期投資股市,並使證券商得以強化協助客戶資產配置,掌握客戶金流,並開發新目標客層,達到活絡股市及擴大證券商經營範圍之目的,爰參考現行投資人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基金之作法,推動證券商得辦理客戶定期定額方式購買股票與ETF。

臺灣證券交易所增訂「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作業辦法」。投資人自2017年1月16日起可洽辦理本項業務之證券商以定期定額方式投資股票及ETF。

貳、制度說明

  1. 業務開辦
    • 文件:董事會決議開辦定期定額業務之議事錄。
    • 載明事項:
      1. 辦理日期。
      2. 開辦方式。
      3. 調節專戶帳號。
      4. 採財富管理業務之信託財產專戶帳號。
  2. 投資標的

    定期定額投資標的以可中長期投資之股票及ETF為限,由證券商訂定標的選定標準,但不含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選定之標的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依相關章則公告變更交易方法或列為處置有價證券者,證券商應於定期定額交易日停止買進該等證券。

  3. 辦理方式:
    1. 證券商得於總公司開立調節專戶:證券商因定期定額業務應買進股數可能有未足一交易單位之部位,證券商得開立調節專戶以分配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買進成交後多餘證券數量。
    2. 證券商得採下列二種方式辦理定期定額業務:
      1. 經紀業務:投資人與證券商簽定投資契約即可進行定期定額投資。證券商須透過「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到市場申報買進有價證券,成交後分配至投資人帳戶及調節專戶。有價證券分配至投資人帳戶後,由投資人帳戶自行賣出。
      2. 財富管理業務:證券商以「特定單獨管理運用」信託方式,為投資人進行定期定額投資,並以信託財產專戶申報買賣有價證券,以此種方式辦理定期定額業務,開戶作業不適用本公司93年5月13日臺證交字第0930009447號函規定,惟證券商須自行維護信託財產專戶內各投資人分戶帳。證券商得以信託財產專戶至市場申報買進及賣出有價證券,亦得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申報買進有價證券,成交後分配至信託財產專戶與調節專戶。有價證券之賣出,投資人得選擇以金錢方式提領信託財產,由證券商信託財產專戶賣出有價證券,或以有價證券方式提領信託財產,有價證券將撥轉至投資人帳戶下賣出。
      註: 本公司93年5月13日臺證交字第0930009447號函規定,證券商辦理信託業務,受託人為非信託業者,帳戶名稱訂為主戶名「○○○ (受託人名稱) 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次戶名「○○○受○○○信託財產專戶」;受託人為信託業者,帳戶名稱訂為主戶名「○○○ (受託人名稱) 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次戶名於個別信託訂為「○○○受○○○信託財產專戶」,於共同信託訂為「○○○綜合信託財產專戶」,餘屬專案核准者,以主管機關 (財政部金融局) 核發之戶名為主戶名及次戶名之名稱 (按主戶名欄位可輸入八個字,次戶名欄位可輸入四十個字,可知主戶名為簡稱,次戶名則為全銜) ,至信託業以信託關係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信託專戶所開立有價證券交易帳戶之次帳戶名稱應載有「全權委託」字樣。並依本公司規劃信託專戶獨立開戶系統之規定欄位輸入相關資料後,始得接受委託買賣。
  4. 投資契約注意事項
    1. 定期定「額」:其「額」可為金額或數額,視證券商與投資人簽訂之契約而定。
    2. 買不足額之處理方式:證券商應說明無法依約買足數額之處理方式。
    3. 預收款項或預先圈存款項:定期定額業務一律採行預收款項或是預先圈存款項的方式進行,以避免投資人違約,證券商預收或圈存後後始為投資人下單,故在投資契約中應明確約定扣款日期、扣款方式及投資人扣款帳戶,投資人可選擇以其交割帳戶或其在證券商交割專戶分戶帳進行定期定額投資之扣款。
    4. 成交價格:證券商應於契約訂定成交日有價證券價格之計算方式,並應於內部規章明定為委託人委託買進之時點。
  5. 交易方法及委託類別
    1. 交易方法:僅限普通交易、零股交易及盤後定價交易,不可進行鉅額交易、拍賣及標購。
    2. 委託類別:僅限現股交易,不可進行當日沖銷交易、信用交易及借券賣出。
  6. 作業架構
    作業架構圖
    1. 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
      1. 證券商辦理定期定額業務得於其總公司開立「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投資人為本國人:847777-檢查碼;投資人為外國人:947777-檢查碼)。證券商僅得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買進成交並分配至各總、分公司投資人證券交易帳戶、信託財產專戶或調節專戶,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不得申報賣出。
      2. 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申報作業除下列規定外,比照一般綜合交易規定辦理:
        1. 證券商須於成交日下午6時前完成申報成交分配明細,未於成交日下午6時前完成申報者,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5條之5及第137條課以過怠金。
        2. 成交日完成申報成交分配明細後,次日不得再進行部分或全部調整分配。
        3. 免申報各委託人及受任人之委託明細。
      3. 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成交分配後之交易及成交分配後更正帳號之交易,均不得沖銷,不得改類,亦不能移入一般綜合交易帳戶。
      4. 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不得辦理移入及移出作業。
        1. 非屬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成交之有價證券,不得併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個別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進行成交分配申報作業。
        2. 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不得申報更正帳號,即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不得申報更正帳號予非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後再申報成交分配明細。
    2. 調節專戶
      1. 證券商辦理定期定額業務得以其自有資金於其總公司開立「調節專戶」(本國證券商總公司帳號為9899XX-檢查碼;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帳號為99899X-檢查碼),兼採「經紀業務」及「財富管理業務」者,得開立二個調節專戶。調節專戶為證券商得以普通交易等方法買進整股,分拆予定期定額委託人,剩餘零股由證券商承受而設。證券商得以調節專戶分配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買進成交後多餘證券數量。
      2. 證券商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買進成交後,成交日分配同種類有價證券至調節專戶之數量僅得為零股,如有超過一交易單位(如:一千股)之情形者,就超過之數量應於成交日後次二營業日前以該調節專戶進行轉賣。調節專戶之同種類有價證券得因各成交日分配零股之累積而超過一千股。
        舉例說明:A證券商以2330台積電為標的,為客戶辦理定期定額投資,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買進成交後分配至調節專戶之數量如下表:
        成交日 標的 分配後數量 說明
        2月5日 2330台積電 550股 2月5日、15日及25日分配結果皆未超過千股,但可逐日累積而超過千股,分配後之股數無賣出之時限。
        2月15日 2330台積電 450股
        2月25日 2330台積電 400股
        3月5日 2330台積電 1250股 分配後超過1000股,應在T+2日前以調節專戶至少賣出251股。
      3. 透過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交易僅得於成交日分配當日已成交股數,而調節專戶分配所得股數得自行賣出,但不能於他日再以之分配予投資人。
      4. 調節專戶僅得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成交後分配買進部位,分配後部位僅得以調節專戶申報賣出。
  7. 經紀業務

    1. 證券商與投資人簽訂定期定額投資契約,證券商依約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買進,成交後分配至投資人帳戶,由投資人帳戶進行交割,其後由投資人自行賣出。
      ▪ 舉例說明:X證券商之4個分公司分別有甲乙丙丁4位投資人均於某日約定以定期定額方式購買2330,該日合計所需股數約為1.5張,證券商得透過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在普通交易時段買進2張,成交後1.5張分配至甲乙丙丁之投資帳戶,並以甲乙丙丁約定交割帳戶或其在證券商交割專戶分戶帳進行交割,另外0.5張則分配至調節專戶,以證券商自有資金交割。
      說明圖

      ▪ 證券商定期定額為客戶購買股票及ETF後,由客戶依現行賣出方式處理,即可以其交易帳戶或一般綜合交易帳戶賣出,但不得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賣出。
      說明圖

    2. 定期定額業務均已辦理預收款項及預先圈存價金,故定期定額買進金額不列入投資人單日買賣額度計算。
  8. 財富管理

    1. 證券商以財富管理業務辦理定期定額業務,信託業務種類以「特定單獨管理運用」為限,並以信託財產專戶申報買賣有價證券,開戶作業不適用本公司93年5月13日臺證交字第0930009447號函規定,得統由證券商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委託人得免另行開戶。
    2. 證券商應自行維護各客戶分戶帳,並逐日詳實登載,以強化信託財產專戶管理,每月終了五個營業日內傳送上一月份相關資料予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
    3. 證券商亦得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申報買進有價證券成交後,分配至信託財產專戶與調節專戶。
    4. 證券商應提醒投資人若具上市櫃公司內部入身分者,應確實依證交法第22條之2、第25條規定辦理申報,說明如下:
      1. 上市櫃公司內部人透過財富管理信託專戶買進時,應將買進之股數,依證交法第25條規定於次月辦理股權變動申報,並將買進(增加)股數申報於「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欄位。
      2. 上市櫃公司內部人透過該信託專戶賣出時,應依證交法22條之2規定辦理轉讓事前申報後始得賣出,並於次月將其透過該信託專戶賣出(減少)之股數申報於「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欄位。
  9. 定期定額業務係由委託人自行決定投資標的及條件且為固定日期之買賣,為避免定期定額標的為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之研究報告建議標的,增加證券商為委託人辦理定期定額買賣之困難度,故將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排除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惟證券商不得有藉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業務,刻意規避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參、問與答

  1. 以經紀業務方式為客戶辦理定期定額投資,可否以契約代替委託單?
    定期定額業務可以投資契約代替委託單,投資人無需每期再下委託。
  2. 調節專戶以定期定額分配剩餘零股可否於下期分配給投資人?
    囿於場外交易限制及避免利益衝突,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交易僅得於成交日分配當日已成交股數,而調節專戶分配所得股數得自行賣出,但不能於他日再以之分配予投資人。
  3. 調節專戶之有價證券可否參與除權息?
    調節專戶買進部位為證券商以自有資金買進,證券商有權行使其股東權,並參與除權息。
  4. 調節專戶之交割帳戶可否免單獨開立,以交割專戶辦理交割?
    調節專戶不用特別開立交割帳戶,以證券商交割專戶辦理交割。
  5. 分配給投資人之股價如何計算?
    證券商應於契約訂定成交日有價證券價格之計算方式,並應於內部規章明定為委託人委託買進之時點。
  6. 契約之投資標的是否限定單一個股? 股票組合方式可不可行?
    視證券商經營策略而定,投資標的可為單一個股或股票組合,於投資契約標明即可。
  7. ETF如有自家集團證券為成分股之情形,該ETF是否可為定期定額投資標的?
    囿於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持有自家公司發行之股票,為避免調節專戶持有自家集團之股份,證券商辦理定期定額業務之標的應排除自家集團證券或不以調節專戶接受分配,ETF如有自家集團證券為成分股之情形,則視證券商之法律遵循對自有資金可投資之標的而定。

投資人篇

壹、概要說明

台股相較於其他市場有高殖利率之優勢,不少股票及ETF亦適合長期投資,臺灣證券交易所增訂「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作業辦法」,推動投資人得以定期定額方式購買股票及ETF,以提升小額投資之便利性、分散投資風險,定期定額投資可不必考慮進場時點,免花費在投資判斷的心力,又可有效分散風險,追求較穩健的長期獲利,提供投資人除定期存款或買基金外另一種儲蓄方式,培養投資理財之概念及習慣。

投資人自2017年1月16日可洽有辦理本項業務之證券商以定期定額方式投資股票及ETF。

貳、交易流程

  1. 證券商以「經紀業務」辦理定期定額業務,投資人之交易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交易流程 說明
    開戶 投資人以自有證券買賣帳戶進行定期定額投資,不需另外開立帳戶。
    簽立投資契約 投資人須與證券商簽訂定期定額投資契約以進行定期定額投資,其契約注意事項如下:
    1. 投資標的:各家證券商因其經營策略不同,故其選定之標的不一。定期定額投資標的以中長期投資之股票及ETF為限,由證券商訂定標的選定標準,但不含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選定之標的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依相關章則公告變更交易方法或列為處置有價證券者,證券商應於定期定額交易日停止買進該等證券。
    2. 預扣款項:採預收款項或預先圈存價金方式進行,證券商收足金額才進行下單。
    3. 買不足額之處理方式:證券商因故無法依約買足數額之處理方式。
    委託 以投資契約代替委託單,投資人無需每期向證券商委託買進。
    單日買賣額度 定期定額投資須預收款項或預先圈存價金,故定期定額買進金額不列入投資人單日買賣額度計算。
    成交後存券 證券商依約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買進,成交後分配至投資人帳戶。
    交割 投資人得以其交割帳戶或證券商交割專戶分戶帳進行交割。
    管理費 證券商是否會收取額外的手續費或管理費由各證券商視其業務成本而定,如欲收取手續費之證券商須於投資契約中明定費用。
    買進後之賣出 由投資人帳戶自行賣出,投資人T日買進後,最快可於T+1日賣出。
    股東權之行使 有價證券以投資人名義登載於股東名冊。
    發行公司內部人注意事項 投資人依現行規定辦理上市櫃公司內部人申報作業:
    買進: 應依證交法第25條規定於次月辦理股權變動申報,將買進(增加)股數申報於「集中市場買進」欄位。
    買出: 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辦理事前事後申報之義務。
  2. 證券商以「財富管理業務」辦理定期定額業務,投資人之交易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交易流程 說明
    開戶 投資人不須開立帳戶,由證券商以信託財產專戶進行交易及交割。證券商自行維護各投資人分戶帳。
    簽立投資契約 投資人與證券商簽訂信託契約以進行定期定額投資,其契約注意事項如下:
    1. 投資標的:各家證券商因其經營策略不同,故其選定之標的不一。定期定額投資標的以中長期投資之股票及ETF為限,由證券商訂定標的選定標準,但不含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選定之標的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依相關章則公告變更交易方法或列為處置有價證券者,證券商應於定期定額交易日停止買進該等證券。
    2. 預扣款項:採預收款項或預先圈存價金,證券商收足金額才進行下單。
    3. 買不足額之處理方式:證券商因故無法依約買足數額之處理方式。
    委託 以信託方式委由證券商辦理定期定額投資,投資人無需每期向證券商委託買進。
    成交後存券 由證券商以信託財產專戶進行交易,有價證券存放於信託財產專戶,證券商於信託財產專戶下維護各投資人資產明細。
    交割 由證券商以信託財產專戶辦理交割。
    管理費 依各家證券商契約而定。
    買進後之賣出 投資人得以下列二種方式擇一進行:
    1. 以金錢方式提領信託財產:由證券商信託財產賣出有價證券。
    2. 以有價證券方式提領信託財產:有價證券將撥轉至投資人集保帳戶後由投資人賣出。
    股東權之行使 有價證券以證券商信託財產帳戶名義登載於股東名冊。投資人如需行使股東權,於最後過戶日前向證券商申請提領信託財產或是解除信託關係,將有價證券撥轉回個人名下帳戶後行使。
    發行公司內部人注意事項
    1. 上市櫃公司內部人透過財富管理信託專戶買進時,應將買進之股數,依證交法第25條規定於次月辦理股權變動申報,並將買進(增加)股數申報於「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欄位。
    2. 上市櫃公司內部人透過該信託專戶賣出時,應依證交法22條之2規定辦理轉讓事前申報後始得賣出,並於次月將其透過該信託專戶賣出(減少)之股數申報於「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欄位。

參、問與答

  1. 哪裡可以得知有辦理定期定額業務之證券商?
    有辦理定期定額業務證券商之資訊,請上臺灣證券交易所首頁 > 產品與服務 > 證券商服務 > 「證券商辦理定期定額業務資料」查詢。
  2. 以定期定額方式投資的標的範圍有沒有限制?
    以定期定額方式買進之標的以中長期投資為原則,並以股票及ETF為限,由證券商訂定選訂標準,但排除槓桿/反向ETF。另外處置有價證券或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不宜為定期定額標的(多屬價格波動異常或財務業務狀況較差之有價證券),所以如果投資人定期定額投資標的在定期定額交易日剛好是處置有價證券或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的話,證券商會停止幫投資人買進該等證券。
  3. 投資人要怎麼以定期定額方式購買股票及ETF?
    投資人須先洽有辦理定期定額業務的證券商簽訂定期定額投資契約,以契約約定購買的標的、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扣款金額等,證券商會依契約規定於扣款日向投資人預收款項或預先於委託人指定之銀行帳戶圈存款項。 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購買股票及ETF的方式有二種:「經紀業務」或「財富管理業務」。
    如果證券商是以「經紀業務」辦理定期定額業務,投資人以定期定額方式購買的股票或ETF會直接撥入投資人的集保帳戶中,有價證券是以投資人名義登載於股東名冊。投資人買入股票或ETF後可自行賣出。
    如果證券商是以「財富管理業務」辦理定期定額業務,投資人以定期定額方式購買的股票或ETF就像基金一樣,是存放在證券商的信託財產專戶中,由證券商維護各投資人的資產,有價證券以證券商財富管理信託專戶名義登載於股東名冊。投資人如需行使股東權,須於最後過戶日前解除信託關係或提領信託資產,將有價證券撥轉回投資人集保帳戶後行使。買進後如欲賣出,投資人得以金錢方式或有價證券方式提領信託財產,選擇以金錢方式提領信託財產者,有價證券由證券商信託財產賣出;選擇以有價證券方式提領信託財產者,有價證券將撥轉至投資人集保帳戶後由投資人賣出。

相關附件下載

宣導E-DM

宣導說明會

公告及法規下載

  1. 105.12.23增定「增訂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作業辦法」暨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5條之3
    1. 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作業辦法暨訂定說明
    2.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5條之3修正條文對照表

證券商辦理定期定額業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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