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5.11.28 | 發言時間 | 17:4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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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張耿豪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經理之「大華銀台灣優選股利高填息30 ETF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並無保證收益及配息且配息來源可能為 收益平準金),114年11月30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 ||||
| 符合條款 | 第17款 | 事實發生日 | 114/11/28 | ||
| 說明 |
1.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以評價日(114/11/30)淨資產價值進
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2.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4/12/16 3.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4/12/20 4.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4/12/24 5.收益分配基準日:114/12/24 6.除息交易日:114/12/18 7.收益分配發放日:115/01/13 8.分配收益標準: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 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時,得以簽 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進行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 (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基金收益 分配、借券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 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 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 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 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 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收益分配總額將依114年12月19日之受益人名冊內登記總發行在外單位數 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114年11月30日止之基金總發行在外總單位數及其他相關資料估計本 基金預計配發金額每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0.565元。因本基金初級市場之現金申購 及現金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總發行在外單位數變動,故本基金實際每受益 權單位可分配金額可能與本次公告預估金額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金額將於114年12月16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5年01月13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款項劃撥銀行帳號。 五、每次收益分配入帳帳號將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帳號為主,「停止受益 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不含)前,受益人得向經理公司申請辦理收益分配入帳 帳號之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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