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4.12.17 | 發言時間 | 14:3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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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張耿豪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經理之「大華銀台灣優選股利高填息30 ETF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並無保證收益及配息且配息來源可能為 收益平準金),113年11月30日評價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
符合條款 | 第21款 | 事實發生日 | 113/12/17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3/12/17
2.發生緣由: 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將發放新台幣0.84元。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將發 放新台幣0.84元。 二、權利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壹 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台幣840元整。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3年12月21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迄日期:113年12月25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3年12月25日 五、除息交易日:113年12月19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4年1月13日 七、收益分配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 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時,得以簽證會計 師出具複核報告後進行分配: A.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 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基金收益分配、借券收入扣除本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 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 B.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屬於因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 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 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 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 八、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備註:計算公式為:【預估各組成項目項目分配之收 益】/【預估收益分配金額】) 1.股利所得占比:12.86% 2.利息所得占比:0.00% 3.收益平準金占比:19.88% 4.已實現資本利得占比:67.26% 5.其他所得占比:0.00% 6.警語:(1)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係於本次公告前估算,可能與最終實際分配結果產 生差異,僅供參考,實際收益分配之所得類別及金額以本公司寄發之收益分配通知書 為準。(2)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 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收益平準金中支付,任何涉 及由收益平準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3)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海外所得的合計數達新臺幣10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 例規定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又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請依 收益分配通知書,自行併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申報,以免漏報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4)本公告(含附件)提供之稅務資訊,請各受益人依實際稅務狀況或諮詢稅務專家,按 國稅稽徵機關規定申報及納稅,以免漏報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如有未盡事項或稅務申 報問題,請逕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款項劃撥銀行帳號。 二、每次收益分配入帳帳號將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帳號為主,「停止受益人名 簿記載變更起日期」(不含)前,受益人得向經理公司申請辦理收益分配入帳帳號之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