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6.07.13 | 發言時間 | 16:5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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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葉柱均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台新美國電力基建息收ETF基金(本基金無保證收益及配息) (以下簡稱本基金),民國115年6月30日評價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 發金額。 | ||||
| 符合條款 | 第17款 | 事實發生日 | 115/07/13 | ||
| 說明 |
1.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原名稱:新光美國電力基建息收ETF基金
(本基金無保證收益及配息))已達收益分配標準 2.每受益權單位配發金額:每受益權單位將配發新台幣0.1元。權利 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 比例每壹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台幣100元整。 3.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5/07/17 4.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5/07/21 5.收益分配基準日:115/07/21 6.除息交易日:115/07/15 7.收益分配發放日:115/08/04 8.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 查核出具收益分配簽證報告後始得進行分配。惟 如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 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 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 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等收入扣 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 益。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 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 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 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 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 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 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契約第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 格(即新臺幣壹拾元)。 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 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 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 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 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 9.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 (1)股利所得占比5.00% (2)利息所得占比oo.oo% (3)收益平準金占比oo.oo% (4)已實現資本利得占比95.00% (5)其他所得占比oo.oo% (6)警語:上述預估股息占比為預估資訊,謹提醒投資人仍應以實際收益 分配通知書所載所得類別及分配金額為準。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經本月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月收益分配總金額將 依115年07月16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 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5年08月04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 票(交割)匯撥帳戶或收益分配指定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或收益分配指定帳戶 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 (三) 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應跨行所需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 開立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之 通知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或收益分配未達ACH匯費10元,則累積至帳戶。待金額 累計超過匯費時,合計出款。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 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分配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 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 ,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分配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 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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