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6.07.13 | 發言時間 | 16:5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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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葉柱均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台新臺灣全市場半導體精選30ETF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115年6月30日評價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
| 符合條款 | 第17款 | 事實發生日 | 115/07/13 | ||
| 說明 |
1.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原名稱:新光臺灣全市場半導體精選30ETF
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 2.每受益權單位配發金額:每受益權單位將配發新台幣0.68元。權利 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 比例每壹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台幣680元整。 3.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5/07/17 4.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5/07/21 5.收益分配基準日:115/07/21 6.除息交易日:115/07/15 7.收益分配發放日:115/08/04 8.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 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 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 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 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 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 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 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即新臺幣壹拾伍元)。 9.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 (1)股利所得占比13.00% (2)利息所得占比0% (3)收益平準金占比0% (4)已實現資本利得占比87.00% (5)其他所得占比0% (6)警語:上述預估股息占比為預估資訊,謹提醒投資人仍應以實際收益分配通知書 所載所得類別及分配金額為準。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 申報時,就配息之來源(含海外所得)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個人辦理綜合所 得稅結算申報時,倘若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海外所得合計數達稅務規定金額,應依照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又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 得資料範圍,爰請依照本公司提供之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配息明細) 資料,自行併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申報,以免漏報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經本月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月收益分配總金額將 依115年07月16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 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5年08月04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 票(交割)匯撥帳戶或收益分配指定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或收益分配指定帳戶 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 (三) 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應跨行所需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 開立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之 通知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或收益分配未達ACH匯費10元,則累積至帳戶。待金額 累計超過匯費時,合計出款。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 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分配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 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 ,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分配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 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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