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5.12.11 | 發言時間 | 16:1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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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葉柱均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台新臺灣AI優息動能ETF基金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且並無保證收益及配息)(以下 稱本基金),民國114年11月30日評價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
| 符合條款 | 第17款 | 事實發生日 | 114/12/11 | ||
| 說明 |
1.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
2.每受益權單位配發金額:每受益權單位將配發新台幣0.025元。權利 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 比例每壹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台幣25元整。 3.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4/12/17 4.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4/12/21 5.收益分配基準日:114/12/21 6.除息交易日:114/12/15 7.收益分配發放日:115/01/06 8.分配收益標準: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 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 1.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 (一)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 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 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 2.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 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基金信託契約 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 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 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 9.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備註:計算公式為:【預估各組成項目分配之收益】/ 【預估收益分配金額】) 1.股利所得占比:55.60% 2.利息所得占比:0.40% 3.收益平準金占比:0.00% 4.已實現資本利得占比:44.00% 5.其他所得占比:0.00% 6.警語:上述預估股息占比為預估資訊,謹提醒投資人仍應以實際收益分配通知書 所載所得類別及分配金額為準。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經本月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月收益分配總金額將 依114年12月16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 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5年01月06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 票(交割)匯撥帳戶或收益分配指定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或收益分配指定帳戶 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 (三) 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應跨行所需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 開立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之 通知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或收益分配未達ACH匯費10元,則累積至帳戶。待金額 累計超過匯費時,合計出款。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 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分配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 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 ,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分配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 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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