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5.01.02 | 發言時間 | 15: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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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葉柱均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台新臺灣IC設計動能ETF基金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民國113年12月31日不予分配事宜。 | ||||
符合條款 | 第21款 | 事實發生日 | 114/01/02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4/01/02
2.發生緣由: 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九十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每 年三、六、九及十二月最後一個日曆日為收益評價日, 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 經理公司應按季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 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 季之可分配收益。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 期前公告。 3.因應措施: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 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 (一)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 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 之費用。 (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 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 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 本公司基於實務考量,故本基金113年12月31日將不予分配收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