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5.01.02 | 發言時間 | 15:3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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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張慈恩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公告凱基優選台灣AI 50 ETF基金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評價日113年12月31日之不予分配事宜。 | ||||
符合條款 | 第21款 | 事實發生日 | 114/01/02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4/01/02
2.發生緣由: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於評價日(113年12月31日)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 行收益分配之評價,評價結果決定本基金本次將不予分配收益。 3.因應措施: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 (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 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租賃所得及收益 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 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 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 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 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 發行價格。 (3)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 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可 分配收益。 (4)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 師出具複核報告書後,始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 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