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4.12.02 | 發言時間 | 15:5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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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張慈恩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公告凱基台灣優選高股息30 ETF基金(基金之配息 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且並無保證收益及配息) (以下簡稱本基金)113年11月30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 ||||
符合條款 | 第21款 | 事實發生日 | 113/12/02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3/12/02
2.發生緣由: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於評價日(113年11月30日)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本季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於評價日 (113年11月30日)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評價結果已達收益 分配標準,故本季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二)權利分派內容:現金收益公告日期:113年12月13日(除息日前兩個營業日公告)。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3年12月19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3年12月23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3年12月23日。 (五)除息交易日:113年12月17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4年1月13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 (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 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 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2).若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 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 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受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 (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2.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 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 3.本基金之可分配受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 報告書後,始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受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經本季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季收益分配總額將依 113年12月18日之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113年11月30日止之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及其他相關等資料 估計以保守原則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計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75元。因本基金每 營業日初級市場之現金申購及現金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產 生變動,故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次公告預估金額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可分配金額將於113年12月13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 (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 保管帳戶)股票通訊錄地址。 (五)若因基金保管銀行或台灣票據交換所之故,致無法於指定日期完成收益分配匯款作 業時,將遞延至情況解除後次一營業日發放,本公司將於事實結束後兩營業日內公告。 (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 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 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七)受益人如需變更收益配息帳號,請填寫「ETF收益分配資料變更申請書」並將申請書 正本及證明文件於當期收益分配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不含)前送達本公司, 或最晚於當期收益分配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前一個營業日,於本公司官網 完成ETF收益分配帳號線上變更申請,經本公司確認無誤後,始生異動效力, 逾時則遞延至下期收益分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