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2 | 發言日期 | 2026.03.02 | 發言時間 | 14:2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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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鄭立誠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國泰台灣領袖 5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 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以下簡稱本基金)115年2月收益 分配評價結果 | ||||
| 符合條款 | 第17款 | 事實發生日 | 115/03/02 | ||
| 說明 |
1.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收益分配條款規定,以評價日或收益分配決定做成日115/02/28 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2.00元,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金額 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2.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5/03/12 3.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5/03/19 4.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5/03/23 5.收益分配基準日:115/03/23 6.除息交易日:115/03/17 7.收益分配發放日:115/04/14 8.分配收益標準: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 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 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1.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本基金因出借股票而由借 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 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其他所得如符合2規定者 ,得由經理公司決定是否增配。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公開說明書規定之時 間,決定分配金額並進行收益分配,惟如經理公司認為必要時,可於分配前隨時修正 收益分配金額。 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增配借券收入與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 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 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 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 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收益分配總額將依115/03/18之受益人名冊內登記總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115/02/28止之基金總發行在外總單位數及其他相關資料估計本基金 預計配發金額每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2.00元。因本基金初級市場之現金申購及現金買 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總發行在外單位數變動,故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 金額可能與本次公告預估金額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金額將於115/03/12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投 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5/04/14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 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 票通訊地址。 (五)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收益分配請求權 ,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 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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