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4.10.14 | 發言時間 | 16:38:46 |
|---|---|---|---|---|---|
| 發言人 | 吳惠君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國泰台灣領袖50 ETF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 收益平準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113年9月評價每受益權單位 實際配發金額 | ||||
| 符合條款 | 第21款 | 事實發生日 | 113/10/14 |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3/10/14
2.發生緣由: 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將配發新台幣1.00元。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將配發 新台幣1.00元。 (二)權利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壹仟 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台幣1000元整。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3/10/21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迄日期:113/10/25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3/10/25 (五)除息交易日:113/10/17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3/11/12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 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 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1.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本基金因出借股票而由借券人 返還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 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其他所得如符合2規定者,得由經理 公司決定是否增配。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公開說明書規定之時間,決定分配 金額並進行收益分配,惟如經理公司認為必要時,可於分配前隨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 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借券收入與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 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 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 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 位之發行價格。 (八)預估股息占比資訊: 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備註:計算公式為:【預估各組成項目分配之收益】/ 【預估收益分配金額】) (1) 股利所得占比: 20.96 % (2) 利息所得占比: 0.04 % (3) 收益平準金占比: 6.00 % (4) 已實現資本利得占比: 73.00 % (5) 其他所得占比: 0.00 % (6) 警語: 預估收益分配組成佔比係為本次公告前估算資訊,故與最終數值可能產生 差異,僅供參考﹔提醒投資人應以收益分配通知書所載所得類別及分配金額為準。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3/11/12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 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 股票通訊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