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2.08.23 | 發言時間 | 17:2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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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吳惠君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國泰新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時中國A15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終止上市日及證券投資 信託契約終止日等事宜。 | ||||
| 符合條款 | 第13款 | 事實發生日 | 111/08/23 | ||
| 說明 |
1.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日期:NA
2.是否經過主管機關核可(如經核可請輸入核准文號):金管證投字第1110352401號函 及臺證上一字第1110016617號函 3.契約終止原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已達本基金信託契約第25條第1項第9款所定之最近 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之終止信託契約標準。 4.後續處理作業: (一)本基金終止信託契約及受益憑證終止上市買賣之申請,分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中華民國(下同)111年08月12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352401號函及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證交所)111年08月23日臺證上一字第1110016617號函 核准及同意在案。 (二)本基金將自111年09月29日起終止上市買賣,並以111年09月30日為本基金證券投資 信託契約終止日。 (三)依據本基金信託契約第26條規定,本公司應自金管會核准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及 清算作業後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事宜,故訂定本基金清算基準日為111年10月04日 有關本基金最後交易日、終止上市日、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日、清算基準日等時程 如下: (1)初級市場最後買回日/證券交易市場最後交易日:111年09月28日 (2)終止上市日:111年09月29日 (3)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日:111年09月30日 (4)清算基準日:111年10月04日 5.因應措施:無。 6.契約終止對股東權益之影響:本基金下市及信託契約終止後依相關規定進行基金 資產清算作業。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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