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2.02.17 | 發言時間 | 17:0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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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吳惠君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國泰台灣ESG永續高股息ETF基金」(本基金之配息 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以下簡稱本基金)111/01/31評價每受 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
| 符合條款 | 第20款 | 事實發生日 | 111/02/17 |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1/02/17
2.發生緣由: 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將配發新台幣0.30元。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將配發 新台幣0.30元。 (二)權利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壹仟 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台幣300元整。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1/02/24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迄日期:111/02/28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1/02/28 (五)除息交易日:111/02/22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1/03/28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 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 1.本子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稅後利息收入及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子基金應負擔 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子基金之可分配收益,其他所得如符合2規定者,得由經理公 司決定是否增配。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公開說明書規定進行收益分配,惟如 經理公司認為必要時,可於分配前隨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 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 損失)及本子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子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 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5條第2項所列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 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 位之發行價格。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1/03/28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 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 股票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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