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2 | 發言日期 | 2022.01.13 | 發言時間 | 15:5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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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吳惠君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國泰臺灣低波動股利精選30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110/12/31評價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
| 符合條款 | 第20款 | 事實發生日 | 111/01/13 |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1/01/13
2.發生緣由: 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將配發新台幣1.65元。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將配發 新台幣1.65元。 (二)權利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壹仟 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台幣1650元整。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1/01/20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迄日期:111/01/24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1/01/24 (五)除息交易日:111/01/18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1/02/25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 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 1.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 收益。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已實 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 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 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1/02/25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 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 股票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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