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5.12.12 | 發言時間 | 14:2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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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黃宏治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野村美日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美國創新 研發龍頭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中華民國114年 11月30日收益分配評價日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
| 符合條款 | 第17款 | 事實發生日 | 114/12/12 | ||
| 說明 |
1.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
2.每受益權單位配發金額:新臺幣1.000元。 3.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4/12/18 4.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4/12/22 5.收益分配基準日:114/12/22 6.除息交易日:114/12/16 7.收益分配發放日:115/01/13 8.分配收益標準: (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單位 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 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 ,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 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 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 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 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年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年分配之金額並 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 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 2.前項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 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簽證會 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 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 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 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 9.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計算公式為: 【預估各組成項目分配之收益】/【預估收益分配金額】 (1)股利所得占比0% (2)利息所得占比0% (3)收益平準金占比0% (4)已實現資本利得占比100.00% (5)其他所得占比0% (6)警語: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係為本次公告前估算資訊,故與最終數值可能產生 差異,僅供參考;提醒投資人應以收益分配通知書所載所得類別及分配金額為準。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收益分配發放地點:基金保管機構。 二、收益分配方式: 1.現金收益分配訂於115年01月13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 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 票通訊地址。 2.如每次收益分配之金額不足以支付跨行匯費或開立支票之費用及郵資時,將依年 度進行累積,並每年度檢視各基金進行發放作業,於累積至足以支付前述費用時, 將扣除匯費後,支付至受益人所約定之帳戶。 3.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 ,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 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 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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