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4.12.02 | 發言時間 | 14:1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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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白曼德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公告「野村臺灣趨勢動能高股息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且無保證收益及配息) (以下稱本基金)中華民國113年11月30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 ||||
符合條款 | 第21款 | 事實發生日 | 113/12/02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3/12/02
2.發生緣由: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八條規定以評價日之淨資產價值進行113年11月30日 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八條規定以評價日之淨資 產價值進行113年11月30日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 收益分配之發放。 (二)權利分派內容: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3年12月13日 (除息交易日前至少2個營業日公告)。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3年12月19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3年12月23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3年12月23日。 (五)除息交易日:113年12月17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4年1月13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受益權 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基金收益分配、本 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 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 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 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 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月分配之金額並 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或不分配收 益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 2.前項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指示 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 報告後始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 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於收益 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分配基準日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經本次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次收益分配總金額將依 113年12月18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113年11月30日止之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等相關資料, 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058元。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 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113年12月13日計算並公 布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114年1月13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 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 票通訊地址。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 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 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 資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