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2.07.14 | 發言時間 | 12:03:46 |
|---|---|---|---|---|---|
| 發言人 | 張浴澤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中國信託恒生中國高股息 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111年6月30日 評價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
| 符合條款 | 第20款 | 事實發生日 | 111/07/14 |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1/07/14
2.發生緣由: 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將配發新台幣0.85元。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按半年於評價 日(111年6月30日)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 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85元。 (二)權利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壹 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臺幣850元整。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1年7月20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迄日期:111年7月24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1年7月24日 (五)除息交易日:111年7月18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1年8月22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 (一)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外所得之現金股利及子基金收益分配扣除本基金 應負擔之費用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外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 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費用時,則本基金 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 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 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 單位之發行價格。 2.本基金成立日起滿九十個日曆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益評價日(即每年六月 、十二月最後一個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 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 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但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 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一次之可分配收益。 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 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每收益評價日後 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 應由經理公司事先公告。 3.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 書後,即得進行分配,惟若可分配收益來源涉及資本利得時,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 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 (交割)匯撥帳戶,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為本基金之保管銀行,則無需扣除匯費後匯入 ;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 通訊地址。 (二)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付因跨行所需支付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 則改以開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 收益分配通知書之通知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 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 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 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