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4.10.01 | 發言時間 | 13:3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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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陳傳毅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永豐臺灣加權ETF基金」 (以下稱本基金) 113年9月30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 ||||
| 符合條款 | 第21款 | 事實發生日 | 113/10/01 |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3/10/01
2.發生緣由: 本基金以評價日113年9月30日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 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以評價日113年9月30日淨資產價值 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二)權利分派內容: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3年10月22日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3年10月26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3年10月30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3年10月30日 (五)除息交易日:113年10月24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3年11月19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經理公司應於收益評價 日(即每年九月三十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延至次一營業日)檢視自成立 日起至該收益評價日止本基金之累計報酬率與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之差額, 如本基金之累計報酬率大於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達百分之一以上者(以下簡 稱收益分配標準),經理公司應對受益人為收益分配。 前述規定每受益權單位應分配之收益為依本基金累計報酬率扣減標的指數累 計報酬率及扣減保留率後乘以成立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前述保留率 包括指數編制下所造成的短暫性超越績效部分及自本次收益評價日至下次之 收益評價日間之預估總費用率,並以百分之一為限。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收益分配總額將依113年10月25日之受益人名冊內登記總發行在外 單位數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113年9月30日止之基金總發行在外總單位數及其他相關資 料估計本基金預計配發金額每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0.8元。因本基金初級 市場之現金申購及現金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總發行在外單位數變動, 故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金額可能與本次公告預估金額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金額將於113年10月22日公告於公開 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地點:國泰世華銀行信託部(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2樓)。 (五)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逕行扣除匯費後 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 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錄地址。 (六)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付因跨行所需支付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 則改以開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 依收益分配通知書之通知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 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 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 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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