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2.10.14 | 發言時間 | 10:3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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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羅瑞媛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永豐臺灣加權ETF基金」(以下稱本基金) 111年9月30日評價 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
| 符合條款 | 第20款 | 事實發生日 | 111/10/14 |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1/10/14
2.發生緣由: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將發放新臺幣2.677元。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 每受益權單位將發放新臺幣2.677元。 (二)權利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 每壹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臺幣2,677元整。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1年10月21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1年10月25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1年10月25日 (五)除息交易日:111年10月19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1年11月21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經理公司應於收益評價 日(即每年九月三十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延至次一營業日)檢視自成立 日起至該收益評價日止本基金之累計報酬率與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之差額, 如本基金之累計報酬率大於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達百分之一以上者(以下簡 稱收益分配標準),經理公司應對受益人為收益分配。 前述規定每受益權單位應分配之收益為依本基金累計報酬率扣減標的指數累 計報酬率及扣減保留率後乘以成立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前述保留率 包括指數編制下所造成的短暫性超越績效部分及自本次收益評價日至下次之 收益評價日間之預估總費用率,並以百分之一為限。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收益分配地點:國泰世華銀行信託部(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2樓)。 (二)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逕行扣除匯費後 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 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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