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6.07.17 | 發言時間 | 14: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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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張偉智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115年上半年度復華台灣未來50主動式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以下稱本基金)實際配發金額 。 | ||||
| 符合條款 | 第17款 | 事實發生日 | 115/07/17 | ||
| 說明 |
1.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 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77元。 2.每受益權單位配發金額:新臺幣0.77元。 3.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5/07/23 4.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5/07/27 5.收益分配基準日:115/07/27 6.除息交易日:115/07/21 7.收益分配發放日:115/08/14 8.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一)本基金投資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 可分配收益: (1)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投資所得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 收益分配、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 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 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收益分配評價日 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 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預計可分配收益 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二)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 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 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 (三)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 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 複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 9.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 (一)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 (1)股利所得占比:2.44% (2)利息所得占比:0% (3)收益平準金占比:0% (4)已實現資本利得占比:97.48% (5)其他所得佔比:0.08% (二) 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係於本次公告前估算,故與最終實際分配結果 可能因基金申購買回狀況、證券市場現況等因素產生差異,僅供參考; 實際收益分配之所得類別及金額以本公司寄發之收益分配發放通知書為準。 本公告(含附件)提供之相關稅務資訊可能因個別受益人狀況不同而產生差異, 受益人請依實際情形判斷稅負影響或諮詢稅務專家意見,並依規定申報及納稅。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5年08月14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 股票(交割)匯撥帳號;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及開票費後改寄支票至 (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如現金股利金額不足以 支付郵匯費及開票費,須由受益人親自持身分證正本至保管銀行領取。 收益分配之給付總金額不足新臺幣壹元時以零元計,亦不另行通知。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 受益人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本次收益分配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因時效消滅之收益,本公司將於公告後併入該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 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不得請求加計延遲利息。 二、收益分配發放地點:第一商業銀行信託處(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30號)。 三、如對本收益分配事項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復華投信客服(0800-005-168)詢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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