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4.12.02 | 發言時間 | 17:4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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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張偉智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公告復華1至5年期非投資等級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以下稱本基金)民國113年11月30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 ||||
符合條款 | 第21款 | 事實發生日 | 113/12/02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 113/12/02
2.發生緣由: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以評價日(113年11月30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進行113年第四季度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 配之發放。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以評價日(113年11月30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 113年第四季度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 之發放。 二、權利分派內容: 現金收益公佈日期:113年12月12日 (除息前至少2個營業日公佈)。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3年12月20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迄日期:113年12月24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3年12月24日。 五、除息交易日:113年12月18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4年01月14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一)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以外地區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 可分配收益: (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及收益平準金 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 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 (二)經理公司應按季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 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基金信託契約 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 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即新臺幣貳拾元)。 (三)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季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 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複核報告後,於次季季底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經本季度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季度收益分配總金額將依 113年12月19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113年11月30日止之本基金之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等相關數據,以保 守原則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260元。 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113年12月12日計算並公佈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4年01月14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 股票(交割)匯撥帳號;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及開票費後 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如現金股利金額不足以 支付郵匯費及開票費,須由受益人親自持身分證正本至保管銀行領取。 收益分配之給付總金額不足新臺幣壹元時以零元計,亦不另行通知。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 受益人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本次收益分配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因時效消滅之收益,本公司將於公告後併入該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 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不得請求加計延遲利息。 五、收益分配發放地點:玉山商業銀行信託部 (台北市敦化北路315號7樓)。 六、如對本收益分配事項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復華投信客服(0800-005-168)詢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