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2 | 發言日期 | 2017.10.12 | 發言時間 | 19:2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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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周輝啟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復華1至5年期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該基金主要係投 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以下稱本基金)民國106年09月30日 收益分配評價結果(更正)。 | ||||
| 符合條款 | 第18款 | 事實發生日 | 106/10/12 |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06/10/12
2.發生緣由: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以評價日(106年09月30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進行106年第三季度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本季度擬進行收益分 配之發放。 3.因應措施: 一、停止收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以評價日(106年09月30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 106年第三季度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本季度擬進行收益分 配之發放。 二、權利分派內容: 現金收益公佈日期:106年10月24日(除息前2個營業日公佈)。 三、停止收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06年10月28日。 停止收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迄日期:106年11月01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06年11月01日。 五、除息交易日:106年10月26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06年11月22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一)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以外地區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 可分配收益: (1)利息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 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 (二)經理公司應按季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 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7條第1項 第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 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貳拾 元)。 (三)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季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 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複核報告後,於次季季底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經本季度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年度收益分配總金額將依 106年10月27日本基金收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106年09月30日止之本基金之發行在外收益權單位數等相關數據,以保 守原則估算本基金每收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119元。由於本基金每營業日 初級市場之現金申購及現金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產生變動 ,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106年10月24日計算並公佈於公 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 (交割)匯撥帳號;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 帳戶)股票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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