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6.09.01 | 發言時間 | 13:38:27 |
|---|---|---|---|---|---|
| 發言人 | 龔俊誠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聯博台灣動能收益50主動式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下稱本基金)中華民國115年8月31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 ||||
| 符合條款 | 第17款 | 事實發生日 | 115/09/01 | ||
| 說明 |
1.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
以評價日之淨資產價值進行115年8月31日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 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2.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5/09/14 3.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5/09/18 4.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5/09/22 5.收益分配基準日:115/09/22 6.除息交易日:115/09/16 7.收益分配發放日:115/10/13 8.分配收益標準: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 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股利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運用掩護性買權策略之 已實現賣出選擇權權利金收入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 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含運用掩護性買權策略之賣出選擇權損益)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 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 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 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季 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 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經理公司決定 一、經本次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次收益分配總金額將依 115年9月17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115年8月31日止之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等相關資料,估算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36元。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 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115年9月14日計算並公布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參與配息最後申購日(初級市場)為115年9月15日,最後買進日(次級市場)為 115年9月15日,投資人因應不同的參與方式,最晚於該日買進或持有者, 才能參與配息。 五、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115年10月13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款項劃撥銀行帳號。 六、每次收益分配入帳帳號將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帳號為主,「停止受益人 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不含)前,受益人得向經理公司申請辦理收益分配入帳帳號 之變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