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6.08.18 | 發言時間 | 15:1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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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林慧玟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群益美國科技巨頭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以下稱本基金) 115/08/17之收益分配評價結果決定本基金本次將不予分配收益 | ||||
| 符合條款 | 第17款 | 事實發生日 | 115/08/18 | ||
| 說明 |
1.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以評價日或作成收益分配決定日115/08/17,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 評價,評價結果決定本基金本次將不予分配收益。 2.現金收益公布日期:NA 3.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NA 4.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NA 5.收益分配基準日:NA 6.除息交易日:NA 7.收益分配發放日:NA 8.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 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 (一)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 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已實現賣出選擇 權權利金收入、收益平準金及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之租賃所得等收入,扣除本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 (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 則本基金作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 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三) 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每 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 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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