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4.12.04 | 發言時間 | 16:3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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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林慧玟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公告「群益台灣科技高息成長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 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且基金並無保證收益及配息)」 (以下稱本基金)113/11/15之實際收益分配事項 | ||||
符合條款 | 第21款 | 事實發生日 | 113/12/04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3/12/04
2.發生緣由: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收益分配條款規定,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 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041元。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以評價日或作成收益分配決定日(113/11/15),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 評價,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041元。 二、權利分派內容: 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壹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 現金收益新臺幣41元整。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3/12/10。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3/12/14。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3/12/14。 五、除息交易日:113/12/06。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3/12/27。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 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 投資所得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出借有價證券之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 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 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作成收益分配決定時每受 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 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 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3.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月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 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 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 八、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 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備註:計算公式為:【預估各組成項目分配之收益】/【預估收益 分配金額】) 1. 股利所得占比:100.00%。 2. 利息所得占比:0.00%。 3. 收益平準金占比:0.00%。 4. 已實現資本利得占比:0.00%。 5. 其他所得占比:0.00%。 6. 經理公司所公告之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僅供參考,不代表ETF未來配發時之實 際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請受益人審酌參考,俾利作出最合適的投資決定。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收益分配地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託部(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77號4樓) 二、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3/12/27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 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請向經理公司辦理收益分配入帳帳號之申請。 三、每次收益分配入帳帳號將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帳號為主,受益人得向經理 公司申請辦理收益分配入帳帳號之變更。 四、參與配息最後申購日為113/12/05,最晚於本日買進或持有者,才能參與配息。 五、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 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 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 資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