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4.10.04 | 發言時間 | 15:11:34 |
|---|---|---|---|---|---|
| 發言人 | 林慧玟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群益台灣科技高息成長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且基金並無保證 收益及配息)」(以下稱本基金)113/09/16之實際收益分配事項。 | ||||
| 符合條款 | 第21款 | 事實發生日 | 113/10/04 |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3/10/04
2.發生緣由: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收益分配條款規定,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 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054元。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收益分配條款規定, 以收益評價日(或作成收益分配決定日)113/09/16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 之評價,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 新臺幣0.054元。 二、權利分派內容: 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壹仟個受益權單位 分配現金收益新臺幣54元整。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3/10/10。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3/10/14。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3/10/14。 五、除息交易日:113/10/08。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3/10/30。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 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 (一)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 (即為除息日前一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出借有價證券之 租賃所得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 (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作成收益 分配決定時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 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 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三)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 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 ,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下次之可分配收益。 八、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備註:計算公式為: 【預估各組成項目分配之收益】/【預估收益分配金額】) (一)股利所得占比:100.0%。 (二)利息所得占比:0.0%。 (三)收益平準金占比:0.0%。 (四)已實現資本利得占比:0.0%。 (五)其他所得占比:0.0%。 (六)經理公司所公告之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僅供參考, 不代表本基金未來配發時之實際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請受益人審酌參考, 俾利作出最合適的投資決定。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收益分配地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託部(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77號4樓) 二、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3/10/30逕行扣除匯費後 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請向經理公司辦理收益分配入帳 帳號之申請。 三、每次收益分配入帳帳號將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帳號為主,受益人得向 經理公司申請辦理收益分配入帳帳號之變更。 四、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 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 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