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5.01.02 | 發言時間 | 10:45:52 |
---|---|---|---|---|---|
發言人 | 陳文雄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公告「新光臺灣全市場半導體精選30ETF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113年12月31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 ||||
符合條款 | 第21款 | 事實發生日 | 114/01/02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4/01/02
2.發生緣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以評價日113年12月31日淨資產價值進行 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以評價日113年12月31日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 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二)權利分派內容︰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4年01月17日(除息日前2個營業日公布)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4年01月23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4年01月27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4年01月27日 (五)除息交易日:114年01月21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4年02月21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 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 (一)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 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 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 (二)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 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 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 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 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即新臺幣壹拾伍元)。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收益分配總額將依114年01月22日之受益人名冊內登記總發行在外單位數 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113年12月31日止之基金總發行在外總單位數及其他相關資料估計 本基金預計配發金額每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0.15元。 因本基金初級市場之申購及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總發行在外單位數變動,故 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金額可能與本次公告預估金額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金額將於114年01月17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 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4年02月21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 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 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歷次收益分配金額小於10元(含)以下者,採年度進行 累積計算,當累積至大於20元(含)以上,於次年度扣除匯費後支付至受益人留存 於證券商證券交割帳戶。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