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4.11.15 | 發言時間 | 08:4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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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陳文雄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公告「新光富時15年以上特選產業美元投資等級債券ETF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113年10月31日評價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 額。 | ||||
符合條款 | 第21款 | 事實發生日 | 113/11/15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3/11/15
2.發生緣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以評價日113年10月31日淨資產價值進行 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 臺幣0.57元。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以評價日113年10月31日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 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57元。 (二)權利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紀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壹仟 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金額新臺幣570元。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3年11月22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3年11月26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3年11月26日 (五)除息交易日:113年11月20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3年12月17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 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 之利息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 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 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 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 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肆拾元)。 (八)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備註:計算公式為:【預估各組成項目分配之收 益】/【預估收益分配金額】) (1)股利所得占比0% (2)利息所得占比100% (3)收益平準金占比0% (4)已實現資本利得占比0% (5)其他所得占比0% (6)警語: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配息 之來源(含海外所得)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時,倘若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海外所得合計數達稅務規定金額,應依照所得基本 稅額條例規定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又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 範圍,爰請依照本公司提供之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配息明細) 資料,自行併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申報,以免漏報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收益分配總額將依113年11月21日之受益人名冊內登記總發行在外單位數 計算之。 (二)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 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 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歷次收益分配金額小於10元(含)以下者,採年度進行 累積計算,當累積至大於20元(含)以上,於次年度扣除匯費後支付至受益人留存 於證券商證券交割帳戶。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