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3.01.03 | 發言時間 | 17:2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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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陳文雄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本公司經理之「新光中國10年期國債及政策金融附加綠債債 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終止上市日及證券投 資信託契約終止事宜,特此 公告。 | ||||
| 符合條款 | 第13款 | 事實發生日 | 112/01/03 | ||
| 說明 |
1.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日期:NA
2.是否經過主管機關核可(如經核可請輸入核准文號):金管證投字第1110365195號函及 臺證上一字第1110025465號函。 3.契約終止原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已達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25條第1項第5款所定 之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之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標準。 4.後續處理作業: (1)本基金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受益憑證終止上市買賣之申請,分別依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111年12月26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365195號函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 2年01月03日臺證上一字第1110025465號函核准及同意在案。 (2)本基金將自112年02月15日終止上市買賣,並以112年02月16日為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終止日。 (3)依據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26條規定,本公司應自金管會核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終止及清算作業三個月內完成清算事宜。有關本基金最後交易日、契約終止日及清算基 準日等時程如下: A.初級市場最後申購及買回日/證券交易市場最後上市交易日:112年02月14日 B.終止上市日:112年02月15日 C.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日:112年02月16日 D.基金清算基準日:112年02月20日 5.因應措施:無。 6.契約終止對股東權益之影響:本基金終止上市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後依相關規定進 行基金資產清算作業。 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據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16條規定,在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 前一個月,得不受基金投資比例之限制。故本公司處分資產時,ETF成分證券檔數或期 貨交易部位曝險比率與所追蹤標的指數編製成分證券檔數或曝險比率可能產生重大差異 ;或ETF成分證券及期貨交易部位之調整,導致基金績效與標的指數表現之追蹤差距(T racking Difference)可能產生重大差異(詳閱公開說明書P5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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