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1.10.19 | 發言時間 | 10:2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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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陳文雄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新光中國10年期國債及政策金融附加綠債債券ETF基金 -加掛人民幣ETF受益憑證」(以下簡稱本基金)110年09月30日評價 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
| 符合條款 | 第20款 | 事實發生日 | 110/10/19 |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0/10/19
2.發生緣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以評價日110年09月30日淨資產價值進行 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 臺幣0.52元。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以評價日110年09月30日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 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52元。 (二)權利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紀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 壹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金額新臺幣520元。*為外幣計價受益憑證而 分配收益為新臺幣者,每1個受益權單位折合人民幣約為0.1202元整。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0年10月25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0年10月29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0年10月29日 (五)除息交易日:110年10月21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0年11月19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 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 (一)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大陸地區 所得之利息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 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 (二)上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大陸地區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 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 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 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 格(即新臺幣肆拾元)。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收益分配總額將依110年10月22日之受益人名冊內登記總發行在外單位數 計算之。 (二)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 (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 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如現金股利金額不足以支付郵匯費,須由受益人親自持身分 證正本至保管銀行領取支票。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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