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0.02.20 | 發言時間 | 14:5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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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陳文雄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新光富時15年以上特選產業美元投資等級債券ETF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109年01月31日評價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 ||||
| 符合條款 | 第18款 | 事實發生日 | 109/02/20 |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09/02/20
2.發生緣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以評價日109年01月31日淨資產價值進行 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 臺幣0.45元。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以評價日109年01月31日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 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45元。 (二)權利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紀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 壹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金額新臺幣450元。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09年02月26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09年03月01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09年03月01日 (五)除息交易日:109年02月24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09年03月31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 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 本基金非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所得之稅後利息收入扣除本 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有權調整可分配 收益金額。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收益分配總額將依109年03月01日之受益人名冊內登記總發行在外單位數 計算之。 (二)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09年03月31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 (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 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如現金股利金額不足以支付郵匯費,須由受益人親自持身分 證正本至保管銀行領取支票。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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