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5 | 發言日期 | 2008.11.13 | 發言時間 | 13:3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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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劉宗聖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寶來台灣中型100基金」於九十七年度之收益不予分 配事宜。 | ||||
| 符合條款 | 第18款 | 事實發生日 | 97/11/13 |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97/11/13
2.發生緣由: 根據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一條規定,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 ,若於收益評價日(即每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低於本基金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時,本基金之收益於當年度不予分配。 3.因應措施: 經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收益評價日之基金收益分配評價報告,並依前述 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一條規定,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新臺幣16.47元)低於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新臺幣26.12元),未達信託契約規定之收益分配標準 ,故九十七年度十月審核結果為本基金將不會進行收益分配。 4.其他應敘明事項: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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