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22 | 發言日期 | 2007.05.04 | 發言時間 | 18:30:15 |
---|---|---|---|---|---|
發言人 | 劉宗聖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寶來台灣卓越50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受益人會議決議結果 | ||||
符合條款 | 第15款 | 事實發生日 | 96/05/04 | ||
說明 |
1.決議受益人大會召開日期、召集事由及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日期:不適用
2.董事會決議日期:不適用 3.是否經過主管機關核可(如經核可請輸入核准文號):不適用 4.召集事由:不適用 5.停止過戶起迄日期:NA 6.重要決議事項:說明: 一、寶來台灣卓越50基金受益人會議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召開完畢,會 中並已通過修訂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九條第五項第六款有關經理公司為管理本基 金借券人因借用股票所繳付之擔保品,得向本基金請求管理費用之範圍,並授 權經理公司依本次受益人會議之決議及現行法令,配合修訂本基金信託契約相 關條文內容。 二、前開受益人會議決議經過如下: 本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769,000,000.0單位 出席之受益權單位數:563,951,513.0單位(佔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73.34%) 贊成之受益權單位數:370,879,513.0單位(佔出席之受益權單位數65.76%) 三、決議結果:因贊成之受益權單位數佔出席之受益權單位數65.76%,依本基 金信託契約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本案表決結果照案通過。 四、本公司將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十九條規定,將受益 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並於會後三十日內,送達金管會、受益人及 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監察人,並抄送同業公會。 五、特此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