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17 | 發言日期 | 2006.04.27 | 發言時間 | 13: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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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左麗玲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寶來台灣卓越5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修正信託契約補充內容 補充序號14之公告 | ||||
符合條款 | 第11款 | 事實發生日 | 95/04/24 |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NA
2.是否經過主管機關核可(如經核可請輸入核准文號): 金管證四字第0950112651號函 3.契約修正原因: 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召開受益人會議,會中通過案由1、2、3原信託 契約條款配合修訂。 4.變更後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內容: 第一條第一項:證期會:指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管會:指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四十二項收益評價日:指每年四月三十日與十月三十一日,即經理公司為收益分 配依本契約第二十條規定檢視本基金之累計報酬率與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差額之日 。修正為(收益評價日:指每年九月三十日,即經理公司為收益分配依本契約第二 十條規定檢視本基金之累計報酬率與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差額之日。) 第四十三項:收益分配標準:指本契約第二十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本基金累計報酬率 大於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達百分之五之情形。 修正為(收益分配標準:指本契約第二十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本基金累計報酬率大於 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達百分之一之情形。) 第九條第二項:本基金出借所持有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數額,不得超過 所持有該公司股份總數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修正為(本基金出借所持有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數額,不得超過所持有 該公司股份總數額之百分之五十。) 第十八條第二項: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買入短期票券方式保持本 基金之資產,並指示保管機構處理。上開之金融機構係指符合銀行法第二十條所稱 之銀行,並取得證期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證期會所規定之一定等級以上者。 修正為(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金融機構、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 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資產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金管 會規定之比率,保持資產之流動性,並指示保管機構處理。上開之金融機構係指符 合銀行法第二十條所稱之銀行,並取得金管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金管會所 規定之一定等級以上者。) 新增第九項: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九條規定出借本基金持有之股票所收受之擔保品 ,經理公司得將之運用於具有固定收益性質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從事公 債、公司債與金融債券之附條件交易,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被投資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二)投資於本證券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不得收取經理費。 第二十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日後,經理公司應於收益評價日(即每年四月三十日 及十月三十一日)檢視自成立日起至該收益評價日止本基金之累計報酬率與標的指 數累計報酬率之差額,如本基金之累計報酬率大於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達百分之五 以上者(以下稱「收益分配標準」),經理公司應對受益人為收益分配。修正為(本 基金成立日後,經理公司應於收益評價日(即每年九月三十日)檢視自成立日起至 該收益評價日止本基金之累計報酬率與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之差額,如本基金之累 計報酬率大於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達百分之一以上者(以下稱「收益分配標準」), 經理公司應對受益人為收益分配。) 第二十條第四項:如本基金達到收益分配標準,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收益分 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並於收益評價日 後第三十個營業日分配收益予受益人。修正為(如本基金達到收益分配標準,經理 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 配相關事項,並於收益評價日後第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 附件一第十條:前項內容經檢核不符規定者,經理公司即不接受該筆實物申購申請 ,並於當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回覆證券交易所。 修正為(前項內容經檢核不符規定者,經理公司即不接受該筆實物申購申請,並於 當日下午六時前回覆證券交易所。) 附件一第二十六條:前述檢核內容不符合規定者,經理公司應於當日下午四時三十 分前回覆證券交易所。 修正為(前述檢核內容不符合規定者,經理公司應於當日下午六時前回覆證券交易 所。) 附件一第第三十條:前項檢核內容不符合規定者,經理公司應於當日下午四時三十 分前回覆證券交易所。 修正為(前項檢核內容不符合規定者,經理公司應於當日下午六時前回覆證券交易 所。) 附件一第四十二條:前項內容經檢核不符規定者,經理公司即不接受該筆實物買回 申請,並於當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回覆證券交易所。修正為(前項內容經檢核不符 規定者,經理公司即不接受該筆實物買回申請,並於當日下午六時前回覆證券交易 所。) 附件三第五條:本基金依本辦法出借之股票,以本基金所持有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上 市股票為限。 本基金出借所持有任一上市公司股票之股份數額,不得逾本基金所持有該公司股份 總數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修正為(本基金依本辦法出借之股票,以本基金所持有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上市股票 為限。 本基金出借所持有任一上市公司股票之股份數額,不得逾本基金所持有該公司股份 總數額之百分之五十。) 5.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修正內容請上寶來投信網站下載 http://sitc.polaris.com.tw/service/OpenBook.as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