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10 | 發言日期 | 2005.12.29 | 發言時間 | 10:3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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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左麗玲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主旨 | 寶來台灣卓越50基金擬於95/2/15以書面召開受益人大會決議 並訂95年1月16日為最後過戶日。 | ||||
符合條款 | 第15款 | 事實發生日 | 95/02/15 | ||
說明 |
1.決議受益人大會召開日期、召集事由及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日期:95年
2月15日以書面召開受益人大會決議本基金變更收益分配評價日、收益分配標準 、分配收益時間、新增投資範圍、及變更經理公司檢核實物申購申請不符規定 者,回覆證交所之截止時間,並訂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為最後過戶日。 2.董事會決議日期:不適用 3.是否經過主管機關核可(如經核可請輸入核准文號):會後核備 4.召集事由:寶來台灣卓越5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擬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以書面召開受益人大會決議『本基金變更 「收益分配評價日」、「收益分配標準」、「分配收益時間」、新增「投 資範圍」、及變更「經理公司檢核實物申購申請不符規定者,回覆證 交所之截止時間」』,並訂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為最後過戶日。 5.停止過戶起迄日期:95/01/17~95/01/21 6.重要決議事項:案由1決議『本基金變更「收益分配評價日」、「收益分配標 準」、「分配收益時間」』說明:(一)、『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一條第四十二項之 收益評價日』:由每年四月三十日與十月三十一日,即經理公司為收益分配依 本契約第二十條規定檢視本基金之累計報酬率與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差額之日 。變更為每年九月三十日。(二)、『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一條第四十三項之收益分 配標準』:由指本契約第二十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本基金累計報酬率大於標的指數 累計報酬率達百分之五之情形。變更為百分之一。(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 十條收益分配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日後,經理公司應於收益評價日(即每年四月 三十日及十月三十一日)檢視自成立日起至該收益評價日止本基金之累計報酬率 與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之差額,如本基金之累計報酬率大於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 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以下稱「收益分配標準」),經理公司應對受益人為收益分配。 收益評價日變更為每年九月三十日;收益分配標準變更為百分之一。(四)、『本 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條收益分配第四項』:如本基金達到收益分配標準,經理公 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收益分配發放日、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配方式及其他收益分 配相關事項,並於收益評價日後第三十個營業日分配收益予受益人。變更為四十 五個營業日內。1.□贊成。 2.□不贊成。 案由2決議『本基金新增「投資範圍」』說明:(一)、『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八 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第一項』: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以複製臺灣五十指數績效表現為 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上 市股票、上櫃股票、以原股東身份認購已上市之現金增資股票及認購已上市同 種類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新增具有固定收益性質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從事公債、公司債、金 融債券附條件之交易之投資範圍。同時本信託契約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一、十 二、十七、十八、十九款、第七項配合新增投資範圍進行法令修改。 1.□贊成。2.□不贊成。案由3決議『本基金變更「經理公司檢核實物申購申 請不符規定者,回覆證交所之截止時間」』說明:(一)、『本基金信託契約附件 一受益憑證實物申購暨實物買回作業處理準則第十條』:經理公司於接獲申購人 實物申購申請時,應檢核該筆申請之內容,其項目如下:1、每一筆(以申請書 編號區分)申報資料所載明之股票種類及數量為經理公司訂定之每一營業日之一 籃子股份或其整倍數。2、申購人現金替代部位股票應為經經理公司同意之現金 替代股票。前項內容經檢核不符規定者,經理公司即不接受該筆實物申購申請, 並於當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回覆證券交易所。變更為當日下午六時前。(二)、『 本基金信託契約附件一受益憑證實物申購暨實物買回作業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 :經理公司於接獲集合實物申購之申請時,應檢核該筆申請之內容項目如下: 1.申購人不超過三人(含三人)。2.每一筆(以申請書編號區分)申報資料中所有申 購人所載明之股票種類及數量之彙整應為經理公司所訂定之實物申購一籃子股份 或其整倍數。3.申購人不得有因個別申購人事由之現金替代部位股票。4.申購 人如非參與證券商,所提供作為實物申購對價之股票不得為在途股票。5.不得為 最小實物申購組合之申請。6.已指定唯一一人為全部現金差額及如有現金替代情 形之現金替代額之給付者。7.已指定唯一一人為畸零受益憑證單位之受分配者。 前述檢核內容不符合規定者,經理公司應於當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回覆證券 交易所。變更為當日下午六時前。(三)、『本基金信託契約附件一受益憑證實物 申購暨實物買回作業處理準則第三十條』:經理公司於接獲申購人最小實物申購 組合申請時,應檢核該筆申請之內容項目如下:1.每一筆(以申請書編號區分申 報資料所載明之股票種類及數量為經理公司所訂定之實物申購之一籃子股份或其 整倍數。2.申購人現金替代部位股票為經經理公司同意之現金替代部位股票。3. 不足之股票為經理公司所同意之股票。4.最小實物申購組合對價之股票種類及總 市值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不足之股票須為當日收盤漲停之股票。前項檢核內容不 符合規定者,經理公司應於當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回覆證券交易所。變更為當日下 午六時前。(四)『本基金信託契約附件一受益憑證實物申購暨實物買回作業處理準 則第四十二條』:經理公司於接獲受益人實物買回申請時,應檢核該筆申請之內容, 其項目如下:1.每一筆(以申請書編號區分)申報資料所載明實物買回受益權單位數 為經理公司所訂定之實物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2.受益人現金替代部位股票應為經 理公司同意之現金替代部位股票。前項內容經檢核不符規定者,經理公司即不接受該 筆實物買回申請,並於當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回覆證券交易所。變更為當日下午六時 前。1.□贊成。2.□不贊成。 7.其他應敘明事項:1.表決程序:依據信託契約及金管會發佈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受益人準則」,每一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且前述決議事項應有代表已發行 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受益人出席,以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 分之一以上選擇贊成上述案由1、2、3,方可行使之,且本基金信託契約亦應 配合修正。 2.最後過戶日:95/1/16為本基金此次受益人大會最後過戶日,凡於 1/16前(含當日)完成申購本基金手續者,皆有權參與此次受益人大會。 3.書面決議通知書之寄發:受益人大會書面決議通知書及表決票將於 95/1/20以前以掛號寄出,未收到者請逕向本公司客服部洽詢。 4.書面決議表決票寄還期限:受益人大會書面決議表決票務必於 95/2/14下午五時以前(含當日)送達或寄達本公司。 驗、開票程序:謹訂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起假本公司大會 5.議室(台北市民生東路二段一四一號六樓)進行驗、開票。本公司將派員 6.驗、開票並統計後公佈結果。本次作業採公開方式進行,並將邀請本基 金保管銀行、簽證會計師、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參加。結果將呈報金管會證期 局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上。 |